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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未来政治谈判与两岸宪法的博弈
http://www.CRNTT.com   2013-04-02 00:18:07


 
  两岸关系的宪政内涵

  (一)两岸宪法事实上的并存

  两岸宪法的承继是法统的承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宪法序言的这一段表述,是在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宪政继承的关系。新中国的成立,是国家政治制度内涵的变化,而不是国家的灭失。从台湾为一方看,依“中华民国宪法”,国民党失去大陆政权,中国仍在,只是“中华民国(中央)”政府迁台,所以,在一个很长的时间内,台湾视大陆成为沦陷区,台湾则为自由地区。以法统论,“中华民国宪法”在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后。

  (二)两岸宪法都是“一中”宪法

  两岸以各自的宪法为依据,制订了一批保持“一中”框架的法律和政治文件。大陆制订的《反国家分裂法》、《国籍法》、《反分裂国家法》,台湾制定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国家统一纲领》都是维护两岸基本秩序,防止国家分裂的法律保障。

  (三)两岸宪法都是以统一为目标的统一宪法

  两岸宪法各自都坚持以中国统一为目标,两岸宪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最大限度的避免了两岸的冲突,为两岸未来统一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

  (四)两岸宪法关系的现状

  主权(中国代表权)互不承认,治权实际的相互承认,是两岸执政当局处理两岸关系的法律和政策基石。特别是两岸两会的交流合作,双方以搁置争议的方式,避免宪政对抗。

  (五)“中华民国宪法”是台湾社会具体法治、有效治理的法源

  台湾作为一个实际存在的法域,其社会运行和管理是有效的,特别是经济、行政、民事领域,其法治规范专业,与其“宪法”规定的规范起作用不无关系。

  (六)“中华民国宪法”是台湾保留和传承中华文化法律保障

  两岸的分离最深的伤害是文化的疏离,在台湾文化教育领域和社会生活中,台独势力“去中国化”的思潮和民进党执政期间各种有碍两岸正常交流的政策,已经对两岸的民族认同造成巨大影响,在台湾,“中华民国宪法”或许成了中华文化最后的避难所。

  (七)两岸宪法规制两岸政治协商谈判

  未来两岸政治关系的讨论,实质是两岸宪法的博弈。作为最高法律规范,两岸宪法一系列关于政治体制、国家统一的原则规定都呈现出很强的刚性,影响制约决定双方的政治谈判。

  (八)“中华民国宪法”的政治法律缺陷

  笔者肯定“中华民国宪法”的历史地位和现实作用,但同样要指出,“中华民国宪法”的缺陷。客观地说,国民政府迁台,“中华民国宪法”在政治上法律上和现实上都是残缺的,其地位令人尴尬。台湾的“宪政”混乱和宪法争议,也反映了“中华民国宪法”内容与政治现实的巨大反差,“中华民国宪法”描述不了两岸关系政治和法律现实,管不住两岸现实治理,罩不住两岸发展未来。从这一意义上,台独势力的“制宪建国”或“正名制宪”就是把“中华民国宪法”视为一座破了窗,漏风进雨的老宅。

  脆弱和残缺的“中华民国宪法”,既解决不了台湾的内部问题,更不能规制中国大陆。“中华民国宪法”无法塑造台湾的“国格”,也无法凝聚台湾的共识,民进党把国民党和中华民国都视为外来政权,“中华民国宪法”当然也是外来宪法。且“中华民国宪法”产生于大陆,蒋介石时期在大陆的独裁统治以及国共内战国民党战败退守台湾,“中华民国宪法”的元气已消耗殆尽,中国共产党在取得大陆政权后就已经明确宣布废除旧法统,当然包括“中华民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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