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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未来政治谈判与两岸宪法的博弈
http://www.CRNTT.com   2013-04-02 00:18:07


 
  未来两岸政治谈判与两岸宪法的博弈

  (一)两岸宪法是未来政治谈判的起点

  两岸关系先经后政,政治议题一定会接触。接触政治议题,进入政治协商和谈判两岸都绕不过各自的宪法。两岸所有的纷争和冲突、两岸关系中复杂纠结的政治逻辑最终要投射到两岸宪法之上。

  “中华民国宪法”所支撑的宪政,给大陆未来两岸政治谈判政策选择形成了实际的障碍。一是“中华民国”的宪政在国际法上没有充分的法理依据,承认“中华民国”宪政,将导致“两个中国”局面;二是不承认“中华民国”的宪政,又给台独势力独立建国,制造国家分裂提供口实;三是在两岸宪政之下,两岸已经形成实质的交往和合作,“中华民国”的宪政发挥实际效能。谢先生访陆返台说明提到,“独派和中共不承认‘中华民国宪法’”。大陆所面临的是,面对包容“中华民国宪法”和遏制台独的势力的坐大之间的政策和策略选择。

  两岸政治谈判和协商的既有立场决不可能离开或背离各自的宪法。两岸问题是法律问题政治问题,同时也是两岸民众共同认同的价值观、以及两岸生活方式、生活品质、文化和情感认同的问题。特别是台湾方面与大陆政治制度的差异所形成的意识形态差异,成为台湾某些政治势力阻碍统一的藉口。其实,两岸未来无论以何种形式统一,大陆决不可能把自身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强加给台湾。未来的政治协商和谈判台湾实行何种制度根本不是问题。

  两岸政治谈判和协商的起点,就是承认两岸宪法共同遵循的“一个中国”原则,和两岸追求国家统一的意愿。为寻求政治妥协,“一个中国”原则双方不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民国”,共同确认台湾和大陆同属一个中国,回避大陆和台湾谁隶属于谁的问题。两岸宪法尽管是两岸政治谈判的起点,但由于两岸宪法存在法统正当性的根本争议,两岸宪法却不可能成为双方政治谈判的共同规则。

  (二)大陆处理两岸宪法的总策略

  大陆处理两岸宪法的总策略仍然是从“求同存异”到“求同化异”。求同是求历史的、文化的、血缘的、领土疆域之同(不含蒙古人民共和国);“存异”,即存主权代表之异。“存异”意味着在异部分相互包容,相互尊重各自的立场。如在异的部分对抗和争论,两岸关系只能陷入停滞,“化异”是在存异的基础上逐步化解和缩小差异。在国际上传统的国家民族理论不断受到挑战,国际分离主义倾向严重,台湾内部台独分裂势力仍然有市场的大背景下,大陆对“中华民国宪法”的政策取向,既不具有建设性,也不具有破坏性。两岸分立,大陆不可能对“中华民国宪法”具有任何的建设性,但不具有破坏性倒是可以把握的。

  大陆对“中华民国宪法”的态度:法统上的部分认同和部分不认同。部分认同是,“中华民国”是历史上的中国,“中华民国”历史法源在大陆,“中华民国”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也是对中华民国政府的继承;部分不认同是,政治现实上“中华民国”不能代表中国。由于“中华民国宪法”体现“一中”精神,期许两岸统一,在两岸交往中,大陆取包容的态度。

  中国大陆对“中华民国宪法”的实际的包容,是基于台湾民众的感情以及台湾的政治生态,特别是台湾本土化、主体性在道义层面具有某些正当性,由此衍生的台独势力可能膨胀坐大,大陆需要在包容和扼制之间做出策略选择。笔者在《中国评论》发表的相关文章中有过“弹性”和“刚性”的论述。即大陆在两岸之间对“中华民国宪法”持包容和弹性;在国际范畴,保持刚性。

  (三)两岸政治协商谈判的基本路径

  尽管两岸实质的政治谈判还要走很长的路,以现有的两岸关系,双方并没有进入实质的政治谈判阶段,但是大陆作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负有重大历史责任的重要一方,未雨绸缪,提前规划则是必须的。两岸政治谈判的进程是分阶段进行的,两岸政治谈判的阶段性前瞻作如下描述。

  一是预备阶段。程式性准备、民间智库各种谈判方案的设计,预备阶段最重要的是要营造政治互信。

  二是初始阶段。开始进入实质性商谈,初始阶段要保留置各自的宪法立场,寻求新的妥协之道,而决不能在政治谈判中形成两岸宪法的对决和冲突。所谓留置立场,其含义是,未放弃既有立场,避免造成违宪,但不以自身宪法立场强加对方。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也是对各自宪法立场的搁置,才有可能搁置争议。双方的宪法立场以各自陈述,各自表明的方式予以彰显。双方的各自陈述和各自表明立场的法律基础当然是两岸的宪法。

  三是进展阶段。即有所推进,取得阶段性成果。在两岸的政治谈判的进展阶段是表明双方在国家统一目标上的共同意愿,在各自的宪法立场留置之后进入新的谈判阶段。在这一阶段,需要继续搁置各自的宪法立场。在表明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两岸依据各自的宪法,都主张各自是中国的主权代表的立场之后,双方对对方的立场以认知方式表示理解和尊重。认知不同于认同,所谓认知方式,简明之,就是“知道了”,因彼此立场均无弹性,争议仍达不成共识。双方对彼此的立场的内涵并不认同,而对所持立场的本身予以认知理解和尊重。这是公开争议立场,对双方人民均有政治交待。

  四是持续阶段。即在取得阶段性成果后,继续推进。在两岸政治协商谈判的持续阶段,以求同化异方式,着重表明双方的共同点,共同表明推进国家统一的政治意愿,以主权共享代替主权之争,可以作为持续阶段的谈判目标。大陆与台湾同属一个中国(或国家)的表述,是两岸共享主权的表述,也是两岸应当达成的政治谅解。

  五是深化阶段。即达成目标前困难胶着阶段。在两岸政治谈判的深化阶段,是对未来国家统一的形式作出政治安排。这是达成目标前最为困难的阶段,也需要双方拿出更多的政治智慧和政治诚意,甚至作出必要的妥协。

  六是达成阶段。即实现突破,完成目标。

  结语

  当前两岸关系发展已经进入了重要时期,国际经济的大环境和台湾固有经济结构使台湾发展进入持续衰退,台湾蓝绿两党都加深了对两岸关系重要性的认识;南海冲突特别是日本“购岛”风波的出现,显示台湾安全困境——既无大力量,又无大格局;谢长廷先生访问大陆,是台湾重要的标志性事件,使整个绿营出现了重新思考和制定大陆政策的契机;两岸人民是命运共同体、利益共同体的认知,将不断加深两岸政府和民众的联系。两岸关系的发展,使两岸可能进入政治议题的接触和谈判。本文所阐述的政治协商谈判和两岸宪法关系应当引起两岸各界充分的研究和关注,笔者期待两岸有更多的学者像张亚中先生那样,从宪法和宪政角度关注两岸关系,既关注和研究两岸现实的“两宪”,也深入研究未来完整统一新中国的“一宪”。

  在本文结束之时,笔者要提示:两岸宪法和法律最终不能完全解决两岸的政治问题。两岸在处理宪法问题上立场是:着眼共同利益,秉持政治智慧,有所坚持而不对抗,有所博弈而不破裂。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13年3月号,总第18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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