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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飞:两岸也应该有文化ECFA
http://www.CRNTT.com   2013-12-18 01:02:23


 
  此外,潘飞表示,两岸也需要通过协定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为双方合作提升中华文化的竞争力提供保障。目前两岸文化管理体制不同,实力不一样,对文化发展的政策扶植力度也不相同,尽管台湾将大陆视为台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腹地,但也担心两岸文化合作会导致台湾文化丧失独特性,大陆资本进入台湾会导致台湾媒体、文化品牌成为中资品牌,并且忧虑大陆对文化事业的投入会导致台湾创意人才快速流失到大陆,以致丧失竞争力和优势。而两岸文化管理体制不同,使得双方在文化交流及产业合作领域出现纠纷时,缺少合适、对等的主体进行沟通协商。解决这些问题,只能通过签署协议,建立文创产业的保护机制、争端解决机制等才能解决。 

  关于两岸签署文化协议,潘飞也提出了四点自己的思考。他说,首先,两岸签署文化协议应着眼于强化两岸文化认同和民族认同,不应局限于解决文化交流和产业合作的具体问题。两岸商签文化协议应该是政治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两岸文化协议不仅要有相关制度性的规定,以保护相关业者的合法权益和创造性,更重要的是要有长远的目标,应定位于通过文化协定促进政治互信,稳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互信基础。大陆推动两岸签署文化协定,主要目的是期待在两岸政治分歧尚未解决的情况下,通过深化文化交流增强两岸对同属中华民族和中华文化的认同,巩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文化基础。虽然台湾对签署文化协议的重点与大陆有所不同,但在当前两岸都用一个中国框架定位两岸关系的前提下,两岸具备条件在协定中明确提出签订该协定的宗旨是“巩固和深化两岸民众的中华文化认同和民族认同”。

  要达成此目标,一是两岸要坚持用一个中国框架定位两岸关系的共识,夯实反对“台独”,坚持“九二共识”的政治互信基础。一方面,台湾方面要解除对大陆籍文化交流推进两岸统一的担忧和戒心,达成两岸文化交流不是对对方输出意识形态的默契。和平统一符合两岸同胞共同利益,两岸都不应回避。两岸从文化认同走向统一认同还有较长的路要走,文化所具有的政治属性不应成为两岸签署文化协议的障碍,否则两岸文化交流中面临的名称、旗号、两岸文化主管机构负责人直接沟通联系等问题都难以找到解决之道,文化协议可能沦落为文化产业合作与争端解决协定。

  另一方面,台湾在要求大陆不能借文化交流对台湾进行所谓“统战”的同时,也不应对大陆进行民主和自由化的渗透,向大陆推销所谓的“新闻自由”、“宗教自由”等。二是两岸要多强调两岸文化的共通之处,少突出差异性和优越感。应共同宣扬两岸文化同根同源、一脉相承的基本观念。三是在两岸重大政治分歧解决前,处理文化领域出现的摩擦不应过度政治化,尽量避免拉高到两岸定位的层面来处理,那样有违双方进行文化交流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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