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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76条惠台意见 同等待遇应享尽享
http://www.CRNTT.com   2018-07-09 10:38:35


 
  17.加大台资项目用地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项目优先纳入本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对其中特别重大的制造业台资项目,省给予全额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龙头类台资项目,省给予60%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于示范类台资项目,省给予40%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的台资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台资企业,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8.国家和省批准的各类涉台园区和基地,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土地用于台湾同胞投资项目。(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台办负责)

  19.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通过多种方式参与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台资企业与省属国有企业加强数字经济等领域业务合作。(省国资委负责)

  20.符合条件的台资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支持台湾同胞独资和浙台合作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企业,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标志使用权。(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

  21.台资企业可申报国家级、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加中国义乌国际森林产品博览会,在展馆设置、展位数量、展位费补助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省林业厅负责)

  22.台资企业可在境内和境外发行债券,允许其在境外发债资金回流。支持台资企业开展本外币全口径跨境融资,在一定倍数净资产额度内获得本外币融资。(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省金融办负责)

  23.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大陆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融资。(省金融办、省证监局负责)

  24.支持台资企业在浙设立金融机构。鼓励台资银行与在浙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省银监局负责)

  25.支持省内金融机构为台资企业提供专项授信,支持台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

  26.推动省内符合条件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优化台湾同胞金融服务,为台湾同胞提供开户和小额支付服务。(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

  27.鼓励台湾征信机构依照相关规定与本省征信机构开展合作,为两岸同胞和企业提供征信服务。(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

  28.支持台湾同胞投资参与本省公建民营、社会化运营等领域的养老服务产业。鼓励台湾同胞及其发起设立的慈善组织和慈善项目申报“浙江慈善奖”。(省民政厅负责)

  29.支持和加强浙台经贸合作区等涉台园区建设,积极申报设立国家级两岸产业合作区,推动两岸产业深度合作。(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台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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