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
“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全面推开‘派驻+巡回’机制,既发挥‘巡’的优势,又发挥‘驻’的便利。”最高检院领导也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实行“派驻+巡回”检察模式。
“派驻+巡回”,如何理解其中的“+”?试点地区检察院纷纷有话说。
——“派驻”和“巡回”应相互融合,避免出现“油水分离”两张皮现象。
襄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检察长李乡生说,驻监检察是“固定哨位”,巡回检察是“流动哨位”,两者缺一不可,不可偏废。应坚持“两翼齐飞、优势互补”的原则,提升监狱检察质效。“巡回检察与驻监检察应该互相信任、支持、促进。驻监检察应成为巡回检察的根据地、信息源和好助手,巡回检察应成为驻监检察的对照镜、检验尺和提升器。”
——“派驻+巡回”的“+”应为取“优”而非取“和”。
陈重喜认为,既要利用好派驻检察这一前沿“阵地”作用,及时发现监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又要充分发挥巡回检察的快速机动优势,发现监狱深层次、制度性方面的问题,实现对监狱检察监督全覆盖。
——“派驻”和“巡回”应职责分工明确,避免低层次重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