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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立法应下一盘更大的棋
http://www.CRNTT.com   2020-06-24 21:24:20


  国内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首次立法要来了。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个人破产条例》)。该条例草案已于4月底首次提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各界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于6月18日前反馈。

  个人破产制度是个讨论得比较久的话题了。对于企业,如果破产了,免除相应的债务,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同样,一个公民破产了,附带条件豁免债务,有助于个体卸除包袱、轻装上阵,重新开启生活,而不是被无休无止的债务大山所压垮。从更大层面看,放任个人债务“经年不散”,对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无疑是福音,却是社会不能承受之重。总之,无论于个人,还是于社会,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意义幷不亚于企业破产制度。

  但是,从国家立法上看,我们的步子却相当滞后。尽管我国34年前就拥有了一部《企业破产法》,令人遗憾的是,直到13年前,这部转正后的法律才适用于所有企业,而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如果将目光投向海外,个人破产制度早已遍地开花,幷在市场经济的建立和运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当今个人破产立法最完善的美国为例,个人破产规定适用于消费债务人、营业债务人、混合债务人等三种类型,幷有清算程序、整顿程序、有经常收入之个人的债务调整程序、有年收入之农业工人的债务调整程序、市政府债务调整程序等五种程序。在破产程序中,只要法院没有专门拒绝债务豁免,债务人就会自动获得债务免责。

  就我国而言,对“个人破产”进行立法,究竟有没有移植的“土壤”?答案是肯定的。有统计数据表明,目前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如此巨大的体量,注定了深受债务困扰的群体,不是一个小数字;因为债务问题被限制消费的国人,达到1400万人次,更说明亟待释放“能量”的群体,需要一部专门法律为其“松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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