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介绍,个人破产制度不等于欠债不还,而是通过申报和严格审查程序,把“老赖”和真正需要个人破产的人区分开,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经济上“重生”的机会。
长期以来,由于只有企业破产法,我国境内的破产法律被称为“半部破产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破产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认为,深圳在个人破产领域的先行先试,填补了我国境内自然人破产法律空白,对今后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有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尚黎阳、邓子良、苏国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