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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破障”如何拔除网络藩篱?
http://www.CRNTT.com   2021-09-22 16:31:08


 
  陈永伟曾发表多篇专栏论述“互联互通”。在他看来,“互联互通”中比较关键的要素是“互操作”和“数据可携带”。

  互操作是指在一个应用内,能否允许其他应用功能的调用,幷与它共同协作完成任务。比如淘宝能不能接入微信,就是互操作的问题。“数据可携带”需要考虑的则是用户在转换使用的平台时,能不能带走与自己相关的数据。

  比如一个商户从淘宝转去微信做生意,能不能把自己的用户购买记录、评价,这些信息都带过去。但这两个概念在界定时分歧也比较大。

  在立法上,近期欧美的竞争立法中出现了一些与“互联互通”相关的规定,例如欧盟《数字市场法》草案规定,某些大型在线平台有义务保证其竞争者能以同样的条件接入其操作系统、软硬件功能幷具有“互操作性”。美国的《ACCESS法案》也对大型平台提出了“互操作性”和“数据可携性”的要求。欧美在这些立法中体现出了事前监管的理念,以及明确大型平台的范围和义务。但是,这些立法尚在探索阶段,最后能否落地仍然存在疑问。

  多数受访企业则向贝壳财经记者表示,希望能出台更加明确的实施细则。

  原因有以下三点:其一,对于“互联互通”这一概念的内涵,仍缺乏法律法规上的明确规定,要将其作为一种法定义务施加于企业,还应进一步厘清概念的边界。

  其二,“互联互通”涉及多方利益,就平台企业而言,平台建设以及相关数据的收集和加工、处理都需要企业投入大量成本,强制企业执行,可能挫伤企业创新积极性。

  最后,“互联互通”在实操上存在较多难题,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未实施,但其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须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这一点要如何具体落实还有待实践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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