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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破障”如何拔除网络藩篱?
http://www.CRNTT.com   2021-09-22 16:31:08


 
  2020年12月,欧盟提出《数字市场法案》(DigitalMarketsAct)草案,提出“守门人”(gatekeeper)概念,维护公平、开放的数字市场。“守门人”的义务包括开放生态,赋予用户及其授权的第三方访问数据的权限幷为访问提供便利,以及不能在技术上限制终端用户在不同App或服务间进行切换等等。

  2021年6月,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也通过六项法案,旨在加强反垄断执法和恢复在线竞争。

  其中《通过启用服务交换增强兼容性和竞争性法案》(ACCESS法案)指出,在数字经济领域,一些市场具有很高的进入壁垒、转换成本等特征,使得消费者和企业通常被锁定在大型平台上,缺乏更多的选择权。

  反过来,这也增加大型平台企业在相关市场的主导地位,阻碍了新入局者进入市场的可能。《法案》赋予消费者将数据从一家平台转移到另一家平台的权利,幷要求主导平台与第三方平台间具有互操作性。

  在陈永伟看来,欧盟的《数字市场法案》草案,以及美国的《通过启用服务交换增强兼容性和竞争性法案》(ACCESS法案)都对大平台的接入、互通提出了一些要求,但这些法案最终能不能通过,最终通过的法案会要求哪些平台承担义务、承担怎么样的义务,现在还有变数,条文本身的争议也很大。

  所以,很难说对我国有现成的可供借鉴的经验。

  在盘和林教授看来,理想的“互联互通”应该是公平的开放,且开放不能仅限于产品和服务,也要包括数据开放。当然,数据开放是指在保障数据安全的情况下,对第三方小型科技公司开放,防止大型平台企业利用数据优势相对于中小企业形成竞争优势,阻碍小企业发展。所以,平台经济企业互联互通,可以不是平台之间互联互通,而是首先向中小企业开放模式的互联互通,未来从公平性考虑,再转移到大平台,这更加理想。同时需要强调的是,互联互通不应该是两家企业之间,而是企业对于所有企业的公平开放。

  邓志松律师则认为,理想中的平台经济互联互通,首先应当保护平台企业的“竞争性权益”,保证其前期建立数据资产的投入可以得到有效回报,保护企业进行创新和服务的积极性。其次,应当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权益。正如欧委会所指出的:“数据可携权的目的是方便个人管理数据,如果接收数据一方把它用作营销目的,那数据主体的权利和自由就得不到尊重”。最后,要落实互联互通,还应当解决实操上的问题,例如明确不同主体间的权责界限,确保有有效的技术支撑,以及明确补偿原则等。(来源:新京报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白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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