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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决定将不良债权转由政府承接如何认定
http://www.CRNTT.com   2024-02-28 10:28:24


 
  干东:对于肖绪华个人决定将下属国企资金出借给私企后又将该不良债权转由政府承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定性为滥用职权罪。

  从主观要件上看,肖绪华在明知甲公司已经停产,没有任何经营收益以及资产担保,存在重大财务风险隐患情况下,仍违反财经管理规定要求下属国有企业向甲公司提供500万元借款。且在甲公司借款到期无法还款的情况下,又违反规定,个人决定将该500万元不良债权转由陈贵镇政府承接。足以证实肖绪华明知其行为会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但是对此持放任态度的主观故意。

  从客观要件上看,肖绪华时任陈贵镇党委书记,系对国有资产负监督管理责任的人员,其无视相关管理规定,在明知私营企业已经因经营不善处于停产状态、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仍要求国有企业向私企出借国有资金,在国有企业相关人员提示资金风险的情况下,个人承诺如债务无法偿还将由陈贵镇政府承接不良债权,强令国有企业出借国有资金给甲公司。后在甲公司出现债务无法清偿的情况下,继续违反财经管理规定,在甲公司未对该不良债权提供任何担保的情况下,将不良债权转由陈贵镇政府承接,最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肖绪华超越职权擅自决策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滥用职权。

  从因果关系上看,肖绪华作为陈贵镇党委“一把手”,理应依法依规履职用权,保证政府财政资金的安全。但其个人违规决定陈贵矿业集团向甲公司出借国有资金。在明知甲公司到期债务无法归还的情况下,又违规决定由陈贵镇政府承接该不良债权。最终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向法院递交了重整申请,陈贵镇政府作为普通债权人无法优先别的债权人受偿,其他债权人受偿后,陈贵镇政府仅分配到20余万元债权,剩余191万余元债权因被法院核销而无法收回。肖绪华的滥用职权行为与陈贵镇政府191万余元债权损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此外,肖绪华违规要求陈贵矿业集团向甲公司出借国有资金的行为虽能够认定为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但因其目的是为瞭解决甲公司的经营困难,并未为个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不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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