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一经披露,立即在网上引发不小的关注。对于超市到底该不该赔偿,质疑的声音认为,这1分钟太巧合,消费者小李卡着点儿索赔,有“职业打假人”之嫌疑。谁都难免有个差错,作为消费者应该提醒超市,退货处理即可,动则索赔1000元,太得理不饶人了。
事实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对销售过期商品进行赔偿都有明确规定。对于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这就意味着,过期1分钟也是过期,索赔是消费者正常的权利。1000元作为最低惩罚性赔偿金额,幷不以食品价格为准,更不以是否食用为前提条件,消费者完全有正当理由向超市主张1000元的赔偿。这也是为何在调解员的劝说下,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和解,由超市赔偿小李400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为小李的行为正了名,他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幷非故意讹人。
仔细咀嚼一下此案例,就不难发现,引发如此大的关注,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消费者的较真、超市食品管理的漏洞,以及法律的“智慧”。消费者在市场经营中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维权难可以说是很多人的共识,但不能因为知难而怯步。如果每个人都能像消费者小李一样,和售卖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死磕到底,那么“舌尖上的安全”必将更有保证。
根据有关规定,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目的,就是要避免临期食品和正常食品混在一起卖,导致消费者拿错,避免其权益受损害。从本质上来看,食品过期1分钟和过期1个月幷无区别,必须让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明明白白地购买。
小李获赔400元的结果,算是对商家小惩大诫,也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毕竟,超市未必是故意贩卖过期食品,而消费者小李也仅仅是出于维权心切。同时,这件事也再次警示所有经营者,与其耍小聪明,不如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对商品安全问题的排查上,真正以实际行动打造让消费者安心食、放心购的食品安全环境。(来源:沧州晚报 作者:谢晓刚 本文略有删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