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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何党执政陈水扁都无须将牢底坐穿

http://www.CRNTT.com   2010-12-04 08:29:09  


 
  倘是民进党再次上台,其当选人无论是站在民进党的政治立场,尤其是面对基本教义派的压力,还是基于对陈水扁“司法人权”的同情,都必然会宣布特赦陈水扁。

  但是,无论是由哪一个政党的“总统”宣布特赦陈水扁,都将受制于一个条件,就是陈水扁被检控的所有案件,都必须是完成终审定谳程序。实际上,按照台湾“宪法学”权威谢瑞智博士所撰着的《法律百科全书‧宪法卷》诠释,“特赦系对特定刑事犯,于判决确定后,免其刑之执行。其情节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为无效,谓之特赦。特赦之效力仅消灭其刑,非消灭其罪,故必须明令宣告复权而后才可恢复公权。如再犯罪时,构成累犯。”由此观之,“特赦”的最基本先决条件,是“判决确定”,亦即终审定谳罪名成立。而按《赦免法》第三条“特赦之权力”的规定表明,“特赦”可以分为普通“特赦”与特别“特赦”两种。普通“特赦”仅仅免除刑罚的执行,即只消灭行刑权,而不消灭对该犯罪人的判决。而特别“特赦”则是在“情节特殊”的情况下,也可以以“特赦”的形式来撤销对该犯罪人的有罪宣告。从效力和后果上看,特别“特赦”与“大赦”(按:“大赦”不但赦免其刑,而且也赦免其罪)没有什么两样。它们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大赦”针对不特定多数的人和事,“特赦”则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大赦”的程式比较复杂,必须由“总统”提请“立法院”通过方能宣布;而“特赦”的程式则相对简单得多,由“总统”自行宣布即可。 

  从目前进度看,到二零一二年三月之前,陈水扁余下的三大弊案,有可能都已审结。因此,对他实行特赦就有条件。但即使到了二零一二年三月,陈水扁仍有案未能审,也可将他释放出狱,那就是宣布大赦。但是,大赦与特赦不同,特赦可以只是针对陈水扁一个人,而且是只卸免其刑,而不灭其罪;而大赦则是面对同一罪行对众多受刑人,并既卸免其刑,更灭其罪,而且无论是已判刑者,还是在审讯中,甚至是在通辑未归案的涉案者,都可受益。

  这样做的社会代价必将极大,因为无法起到惩戒犯罪的作用,且将能难以获得“立法院”通过。虽然可能被获大赦者及其家属的支持,但更多的人反对,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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