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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坐牢度日如年等不及特赦改提减刑

http://www.CRNTT.com   2010-12-17 09:07:29  


 
  我愿意为全体受刑人、被告及其家属请命,更诚挚吁请“马总统”悲天悯人,依《赦免法》第六条命令“行政院”转令“法务部”、“国防部”为全国性减刑之研议。如果因为我个人因素致对减刑有所顾虑,请订定“陈水扁条款”予以排除。“建国百年”实施减刑,与民更始,才是精采一百!

  二、陈幸妤昨日上午二度到台北监狱探视陈水扁,探视后向媒体转述陈水扁的说法,谓陈水扁身体不适,会见时走动气喘,北监内的医师初步诊断结果是心脏冠状动脉有异状,先吃一个星期的药后再回诊,若病状没有好转,不排除会申请保外就医。

  在这里,从陈水扁不提“特赦”,而改提“减刑”,可看出连陈水扁也对自己尚未审结的其他案件并不乐观。这是因为,“特赦”必须是在其所被控告的全部案件都终审定谳后才可进行。而目前在他所被检控的四大弊案中,只有一个“龙潭购地涉贪案”已走完了法定的所有司法程式,其余的三大弊案——“公务机要费案”、南港展览馆案和海外洗钱案,还在一审或二审的过程中,并未终审定谳。如要完成这个程式,还须等上一段较长的时间。因此,他等不及了。何况,他还没有完全的把握能够保证蔡英文能够当选。

  实际上,据《中华民国宪法》第四十条“‘总统’之赦免权”规定,“‘总统’依法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而《赦免法》第三条“特赦之权力”的规定则表明,“特赦”可以分为普通“特赦”与特别“特赦”两种。普通“特赦”仅仅免除刑罚的执行,即只消灭行刑权,而不消灭对该犯罪人的判决。而特别“特赦”则是在“情节特殊”的情况下,也可以以“特赦”的形式来撤销对该犯罪人的有罪宣告。现在陈水扁案件的司法程序尚未完成,又如何说得起“特赦”? 

  至于“减刑”,也是只能针对已经审结的案情。“减刑”是指对已受刑的宣告或已执行其刑的特定人犯,减轻其刑,其效力低减轻或免除刑罚的一部而非全部。减刑可以分为一般性的减刑和特殊性的减刑:前者得依“大赦”程序办理,后者是对某特定已受刑的宣告者减轻其刑。减刑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例外,此例外的原因,是在民主国家因法规未达齐备,审判难免偏颇,不免有冤屈者,为济审判之穷及促犯罪人自新,故有减刑之设,“宪法”规定减刑应由“总统”行之。历年“总统”颁布减刑情况,为一九七一年庆祝“国庆”,一九九五年悼念蒋介石逝世,一九八八年悼念蒋经国逝世,一九九一年庆祝“国庆”,二零零七年纪念“二二八”事件六十周年和“解严”二十周年。此最后一次是由陈水扁行使,故记忆犹新。可见陈水扁已认定其案“审判难免偏颇,不免有冤屈者”,因而是从“减刑”而不是循不会“灭其罪”的“特赦”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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