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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构建防范、管控与惩治台独的法网

http://www.CRNTT.com   2021-03-28 00:06:44  


 
  在相关法律条件尚不具备的条件下,采取非和平方式,主要法律风险是,相关的举措缺乏法律依据,正义性和正当性受质疑;未受法律程序约束和指引,相关举措可能出现凌乱无序;而道义风险主要是,未能解决好“勿谓言之不预”、“不教而诛”的问题,大陆有道义责任缺失的风险。除了规避法律风险外,规避道义风险,要避免“勿谓言之不预”,避免“不教而诛”。对被裹挟的台湾同胞,即便他们中的大多数对大陆存在误解,对国家统一存在抵触,但是绝大多数人在条件和情势发生变化之下,是可以改变的。对他们最大的仁政,就是“预”,就是有言在先,就是丑话说在前,就是警示搞台独、分裂国家的后果;所谓“教”,就是对台独分裂活动的管控干预,不放任,就是大陆有能力对台独分裂活动实施具有威慑力的干预。相关干预举措,足以对从事台独分裂活动的当事者产生可以预见的不利后果,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兵戎相见,生灵涂炭。

  (二)《反分裂国家法》与《国家安全法》协调与互动的关系

  在完善反分裂国家的相关法律方面,有必要理清楚《反分裂国家法》与《国家安全法》的关系。在防范、制止和惩治台独分裂活动方面,《反分裂国家法》是专门法,是特别法。从反分裂的角度来看,《反分裂国家法》与《国家安全法》有天然的、紧密的联系。2015年通过的《国家安全法》显然“观照”了台湾问题和港澳问题。《国家安全法》的第11条的第一款用的是法律概念,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是法律概念,第二款应当是“政治概念”和“血缘”的概念,“全中国人民”是政治概念,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是血缘概念。《国家安全法》是立法上,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了本法涵盖了台湾、香港和澳门。把台湾香港澳门三者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列为法律的义务主体和责任主体(参见《国家安全法》第11条第13条和第15条)。此外《国家安全法》还规定了国家政权机关的职责(参见第35条至43条),包括紧急状态的规定启动战争状态宣布的职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职责(参见第41条第二款),国家司法机关(主要是法院检察院)的职权等等。所以说,《国家安全法》是从宏观方面维护国家的整体安全,防范国家出现“危险或遭受内外威胁状态”的重要法律。其中,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国家安全法的重要立法主旨。《国家安全法》第二条,对国家安全的状态做了法律的定义与描述,包括了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多维度,多面向的保障国家安全的一般法。

  我们不难发现,《国家安全法》面对台湾问题,在立法方面面临挑战和考验。一是,台湾问题长期悬而未决,国家处于事实分裂状态,因此国家安全的状态,是不完善的是有缺陷的。二是,台湾问题的解决受历史、地缘政治、国际大国关系的制约,台湾事实上是一个独立的法域,大陆的相关法律的适用范围,如指明适用台湾地区,对台独分裂活动的行政管控、司法管辖和法律惩治存在着实际的障碍。所以《国家安全法》相关条款明确涉及台湾,这是一个巨大的跨越,表明了在国家安全这一重大问题上,随着大陆综合实力增强,实际防范、制止、惩治台独分裂活动成为可能。尽管在一定意义上说是“涉台立法”,实际上还是“拟制立法”或称“拟制管辖”“法理管辖”。所谓“拟制”,是囿于条件或情形不同,将不同情形之事实,在法律上“视为”可以或应当实施(如跨法域实施法律)。显然,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启动《国家安全法》仍然存在实际障碍,但是,管控惩治台独分裂活动不能脱法而为之,而且还应当变“拟制管辖”或“法理管辖”,为实际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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