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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两岸政治关系需把握三点特殊性

http://www.CRNTT.com   2016-10-21 00:20:59  


 
  诚如前述,笔者认为,英国学派之“国际社会中的主权概念”是对主权议题最具广度和包容性的理论论述,也是最能与快速变迁的国际关系相适应的一种主权观念。尤其詹姆斯(Alan James)将主权定义为“宪法独立”(主权对外独立,对内最高)的论述,使国际法与主权之间不再是矛盾的关系,对外主权也不再具有至高性。如此来看,英国学派所谓的“宪法”主权说”是与时俱进的,不但在当时可以处理英国加入欧洲共同体的主权问题,也对目前两岸的主权争议可以导引出新的启示和新的思维。

  就英国学派“宪法”主权说”来看,目前两岸各自有代表其国际人格的“宪法”(《“中华民国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两套“宪法”互不相属,均符合主权国家之“宪法独立”的形式条件,而实质上两岸亦同时各自在国际社会中行使其“主权国家”的权利与义务,亦符合英国学派之“国际社会中的主权概念”。再者,依据《蒙特维地亚公约》,国家的三个组成要素为领土、政府和人民。此公约独特之处是它把领土当成是主权者,因为领土是拥有主权之政治实体最重要的一部分。迄今,两岸皆未变更其“宪法”对国家领土范围的规定;显然,两岸在领土主权(territorial sovereignty)具有重迭性。

  根据以上论述可知,《“中华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法理意涵与主权范围上都属“一个中国”。因此,要推动两岸政治关系做出合情合理的安排,首先要恪守法理基础,符合两岸各自现行的“宪法”法理与法律规定,务必做到 “合宪”、“合法”。由此可见,从两岸“宪法”所共有的“一个中国”进入,是两岸“探讨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的两岸政治关系,做出合情合理的安排”的可行而有效途径。事实上自1949年以后,两岸政府依据各自的“宪法”都宣称对中国拥有合法的代表性,彼此隔海分治。彼岸从未放弃对台湾的国家主权,此岸也宣称“中华民国”的主权及于大陆地区,而且对“宪法”规定的领土范围未曾修改。60多年来,大陆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效统治与管辖,而“中华民国宪法”、法律与治权均无法适用到大陆地区,反之亦然。所以,基于“宪法”主权,两岸在主权与领土上是重迭的,但在宪政治权上却分立而有各自的管辖范围——“宪法”主权重迭同一、宪政治权平等分立”。尽管两岸政府所管辖的土地和人口有明显的大小之分,但彼此互不隶属,处于平等分治的地位。

  鉴于前述“宪法”法理与实践事实,两岸应共同认知,在两岸两个“宪法”秩序之下,形成双方“宪法”主权重迭同一、宪政治权平等分立”的特殊现状,并避免将“中国”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民国”而造成主权零和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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