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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与政治纠缠 两岸法律障碍 | |
http://www.CRNTT.com 2010-01-21 00:29:35 |
至于司法互助部分,基本上不是WTO管辖的事项。 归纳以上的说明,所显示的重点就是,纵使两岸关系极为特殊,但两岸为WTO会员此一不争的事实,使两岸在从事交流时,对于只要属于WTO有所规范的项目,都应是两岸应当注意并予遵守的WTO义务。 李桐豪:对ECFA前景感到悲观 对于ECFA议题,经过诸位的讨论后,我愈觉悲观。原因是我们还没搞清楚要用什么样的模式去谈?当基本模式都不清楚的时候,如何向人民交代?难怪人民会搞不清楚,社会会纷乱,反对的意见这么大。争端出现了,政府怎么处理?有退场机制吗? 我来说明一下反对的意见是怎么看的。当然它可以提高到政治上的位阶,涉及一国两制、一中原则等敏感问题;也牵涉到先签后审、或先审后签、“立法院”与行政部门的争议。 还有,明明两岸关系是次WTO的会员关系,瞬间要变成超RTA、超WTO的会员关系,这中间跳跃的层次很大。用WTO模式来思考的人,也会提出疑虑,我们到底要怎么做? 当然这也牵涉到今天政府策略,国民党与民进党在这个问题上的策略是有差异的:民进党主张台湾与其他国家签FTA,而国民党则认为要与中国大陆签ECFA之后,再跟其他国家或区域签订类似ECFA的协议。但反对的人则会说不可能,认为台湾与大陆签ECFA之后,就不会与其他国家签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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