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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正亮:换位思考才能走出两岸困局

http://www.CRNTT.com   2014-12-13 00:24:40  


 
  笔者认同黄嘉树教授的建议,在两岸尚无法建构涉及政治定位的“第三主体”之前,不妨先避开主权、治权等争议概念,改以承认两岸政府机构的“公权力”,经由累积两岸共同处理不同领域问题的合作经验,进而形成建构两岸制度机构的政治能量。笔者以为,从两岸的“政治性第三主体”改为“功能性第三主体”,一方面可以避开一时难解的统独争议,一方面可以累积更多两岸合作的能量。目前最具代表性、值得推广的两岸“功能性第三主体”,首推ECFA规范成立的两岸经合会。

  根据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第11条规定,在两岸两会架构下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经合会),作为处理与ECFA相关事务的磋商平台及联系机制。尽管经合会并非两岸的共同决策机构,但所规定的功能颇为广泛,包括完成为落实ECFA目标所必须的磋商、监督并评估ECFA的执行、解释ECFA的规定、通报重要经贸资讯、在争端解决协议尚未生效前,解决任何关于ECFA的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等等。

  两岸经合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原则上轮流在两岸举行,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并可依功能需要设立工作小组,视需要安排召开工作小组会议,就各小组负责的业务问题进行讨论。

  两岸经合会已在2011年1月6日成立,是由双方经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官员所组成,所有成员受到现行法令与行政体系规范,也必须接受“立法院”监督。台湾代表14名,首席代表为“经济部次长”,其他成员来自“经济部”、陆委会、“金管会”、“经建会”、“财政部”、海基会等单位,涵盖ECFA相关领域,未来还可视议题需要,各自调整或增补代表。大陆首席代表是商务部副部长,其他成员也来自相关各政府机构和海协会。

  两岸经合会作为两岸的“功能性第三主体”,作为发展中的两岸公权力机构,目前仍有相当局限性,主要限制有三:

  一、两岸经合会是在两岸两会架构下成立,并非在两岸政府架构下成立。

  主因是2010年两岸两会签署ECFA时,陆委会和国台办的正式往来还没开始,政府对政府机构的接触,仍然只能透过两会统筹处理,例如进行两岸三通谈判,两会就纳入两岸交通部门代表;进行两岸金融谈判,两会就纳入两岸金融管理机构代表。而且大陆也把两岸公权力机构的正式往来,限定在有关两岸事务的机构(只有国台办和陆委会),并未延伸到其他政府部门。问题是,在两岸还无法在政治定位有所突破时,这种对两岸政府机构往来的自我设限,事实上只会阻碍两岸“功能性第三主体”的累积经验和进一步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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