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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台日渔业协议对两岸东海合作有何影响

http://www.CRNTT.com   2014-12-20 00:17:13  


 
   “台日渔业协议”的内容解析

  根据台湾当局公布的协议内容,②并未在形式上存在明显的不对等和利益差别,而是体现为双方具有平等权利地位。具体而言,在法律意义上,双方在涉及钓鱼岛海域的渔权具有一致的适用性,符合法律条文的形式平等主义规范;在实质意义上,该协议对双方的实质约束力明显不同,是基于实力差别原则基础上的妥协产物。因此,该协议是由表面的平等性和实质的不平等性这两种力量共同作用下促成的。

  1、法律层面的形式平等

  在协议内容上,台日双方围绕钓鱼岛海域将其划分为三种不同类型的合作方式,表现为以钓鱼岛为中心向四周扩散,具有明显的相互妥协特征。从具体渔权规定看,主要包括协议适用海域、特别合作海域和各自管辖海域。

  一是协议适用海域。在北纬27度以南及日本八重山群岛与宫古群岛以北海域,双方设置协议适用海域,范围达7万4千平方公里,超过两个台湾大。台湾渔船在该海域内的作业权益获得确保,而且作业范围超越台湾在2005年公布的“暂定执法线”,扩大面积大约是4530平方公里。③

  二是特别合作海域。在协议适用海域内双方渔船容易发生纠纷的地方,由台日双方以合作方式进行渔业资源开发,具体细节在签署协议后成立的“台日渔业委员会”协商。主要任务是进行其他相关海域及双方渔业合作的协商,由双方各派2名代表组成,每年开会1次;同时根据需要邀请具有专业知识的机关代表、渔业相关民间团体共同开会;委员会所作决定,需经一致同意。在该委员会中,由于将民间团体纳入各类渔业纠纷的协商中,不仅有助于台湾渔民直接参与维护其合法权益,而且也能够增加后续谈判时的筹码。④

  三是各自管辖海域。该海域为适用海域中除特别合作海域以外的海域,面积为69116平方公里,要求“排除对方法令适用性”,双方自主管理各自渔船。“对于台日双方渔业从业人员,为使己方之渔业相关法令不适用于对方。”这一规定意味着双方承认在特定海域中各自拥有不受干预的管辖权,不受划定所谓专属经济区范围的影响。可见,日本政府在专属经济区问题上对台做出较大让步,将过去只有日本法律适用于这些特定海域的状况,改变为明确承认台湾拥有单独管辖权,从而对台湾维护专属经济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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