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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薄谷开来案看死缓制度存废 | |
http://www.CRNTT.com 2012-08-21 11:05:57 |
链接:死缓有哪几种结局? 来源:搜狐评论 2012年08月21日 那些企图以死刑制裁贪官污吏的人们,为什么一直耽于褊狭的幻想,而漠视残虐的现实:死刑只是草民的特供,正如死缓才是权贵的特供。死刑存废,与贪官何干呢? 在“少杀、慎杀”的政法口号之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简称“死缓”)的出镜率越来越高。 有些人常将死缓与死刑割裂开来,事实上,死缓并非独立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变通形式。死刑包含了死缓。可与死缓对比者,不是死刑,而是死刑立即执行。 犯罪分子本该判处死刑,却因不必立即执行,即适用死缓。那么什么叫“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呢,现行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当中素有争议。参看此前的判例,譬如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有立功表现;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引起罪犯一时激情杀人;以及当庭认罪、悔罪等,都可以激活“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除了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量刑之争,公众眼中难掩另一点深重的疑虑:死缓之后如何? 死缓判决,一般有三种后果: 其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其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其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严重,查证属实,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这第三种情形,不常发生。据统计,有些省份,自1997 年刑法修订以来,甚至没有一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缓期内故意犯罪,而被执行死刑。死缓之“死”,更多在于威慑。 通常,死缓减为有期;或先减为无期,再减为有期。我曾读到一组数据,说在中国,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平均服刑期只有18年,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平均服刑期相仿;最少只须坐牢12年。这么一来,死缓的刑罚功能便大打折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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