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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童犯罪,教化为先

http://www.CRNTT.com   2013-12-10 12:20:52  


重庆被殴男婴原原12月3日苏醒,但还没有脱离生命危险。
  中评社北京12月10日讯/12月5日,重庆警方对外通报"重庆女孩殴打男婴案"情况,证实女孩致婴儿坠楼。但因行为人李某只有10岁,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依法不予立刑事案件侦查。对此不少人认为"如果作恶不能得到惩罚,那善就会受到伤害",对小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也同样追究刑事责任。然而,严惩少年犯并不会遏制儿童犯罪,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对于处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之下的儿童犯罪,并不追究刑责,但不追究刑事责任并不代表放任不管,而是多处以感化教育等措施,以便令少年可以改过自新融入社会。

  各国的起刑年龄不能成为中国修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依据,不能单凭年龄决定儿童是否承担刑责,而不承担刑责也不代表可以放任不管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又称为起刑年龄,由于起刑年龄以下者对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从一定意义上讲,起刑年龄就成为某一行为罪与非罪的分水岭。在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上厘定适当标准,是联合国对该问题的观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规定:除非有关地区适用于儿童的本地法律所定的成年岁数低于18岁,否则儿童是指未满18岁的人。至于哪一年龄适合作为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公约》并无说明。

  由于各种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各国的起刑年龄有很大的区别,如德国、日本、俄罗斯、奥地利、美国的明尼苏达州和新泽西州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起点规定为14周岁,还有一些国家规定的起点较低,法国为13周岁,土耳其为12周岁,印度为7周岁。相反,有的规定起点较高,西班牙为16周岁,波兰为17周岁,巴西为18周岁。有人提出中国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应该向起点低的国家学习,但其他各国适用的并不一定适合中国,纵使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做法具参考价值,但不可将之视为必须作出改变的定论,单凭年龄决定儿童须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不一定说明了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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