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观察与思考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 
小贩杀死城管判死 律师辩词催人泪下

http://www.CRNTT.com   2011-05-11 08:38:11  


 
  8、判决认定夏俊峰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和动机,缺乏证据支持,与事实不符。

  前已表明,夏俊峰的主观心态是自卫,是在被非法拘禁、遭到非法侵害时想要制止暴力并尽快逃脱的心理。张、申两人被捅了几刀之后没有立刻死去、还能站立起来并说话,说明夏俊峰根本不想杀死他们。而耽误治疗造成死亡的可能原因之一。(一审提交的证据表明,从出事到送医院抢救用了19分钟,但从出事地点打车到463医院只需要5分钟,其中还等了一个红灯。根据城管祖明辉5月16日的证词,120迟迟未到,这耽误了最宝贵的抢救时间。)

  本案证人城管队员曹阳称:“我出来看见申凯向勤务区的后门走,走到我身边就倒在我怀里说:‘我被炸串那小子扎了’之后就倒下了。这时我又看见张旭东用手捂着腹部站在办公室里,能有两秒钟左右,没说话就倒地了。”可见,夏俊峰刀刺自卫完毕后,张、申两人仍可以勉强步行或站立。也就是说,夏俊峰在两名城管仍可站立说话时已经逃离,并没有采取进一步伤害手段以确保剥夺其生命。因此,曹阳的证词也可以证明夏俊峰并无杀人之故意。

  沈河城管人员在大庭广众之下,毫无顾忌地殴打夏俊峰,强抢其维持基本生存的用具,在夏俊峰爱人下跪求饶的情况下仍然毫无怜悯,谁能相信他们把夏俊峰强行带回城管办公室却能耐心而温柔地对他说服教育?夏俊峰在闹市区被打不还手、东西被抢不还手、在自己爱人苦苦求饶时不还手、在被拽上车时不动手、在下车后进办公室之前也不动手,却在进了办公室、失去了逃跑机会的时候,主动用刀伤害申凯和张旭东?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具有杀人的故意,完全违反逻辑,不合情理。综合夏俊峰被抓、被打、被迫防卫的整个过程来看,根本不具有积极追求或放任被害者死亡的主观心态,其行为模式也与故意杀人的行为方式完全不同。

  9、一审和二审庭审中,全部证人均未出庭,证人证言未经过当庭质证。

  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41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而陶冶、曹阳等关键证人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

  作为有重大影响的涉及公民生死的夏俊峰案,竟然没有任何证人、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这不仅反映出公诉人、合议庭的轻率,而且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定性是否正确。张伟的证词前后矛盾,陶冶、曹阳的证词和张晶、史春梅、张杰、贾子强、尚海涛、张忠文的证词相矛盾。谁说真话谁说假话,经双方质证后自然可见分晓。证人不去面临挑战性的问题、不去回答合理的质疑、不让法庭观其颜色、听其气息、辨其言辞,如何能够排除人们心中的怀疑?如何让旁观者信服判决的公正性?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