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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曾“流水线作画”,是耶?非耶?

http://www.CRNTT.com   2011-04-30 08:50:48  


 
  在庭上,范曾向郭庆祥索赔50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也成为辩论的焦点。范曾的代理律师表示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第十条”,损失是指“精神损害,社会评价的降低”,但并未具体解释。郭庆祥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原告索赔500万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代理人当庭明确500万元全部是精神损害赔偿。按照我国关于名誉权赔偿的法律规定,名誉权的赔偿应包含两个部分,一是物质经济损失;二是精神损害赔偿。物质精神损失和被侵害人的身份、地位、商业价值等因素有关,由此造成对官员、企业家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远远大于普通工人农民的情况;但是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没有身份地位的差别,也就是说对官员、企业家和对普通工人农民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认定和数额确定应是完全平等的,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同的原因是精神损害程度的不同。

范曾不准备输

  而被告谢春彦、孙逊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应当严格区分善意批评和恶意侮辱的界限。批评的目的是指出错误,提出希望,建议改正;而侮辱的目的是损害他人的人格、破坏他人的名誉。批评即便言辞激烈、刻薄,其目的也是为了揭露问题、针砭时弊,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侮辱和诽谤。“三名作者与原告均没有个人恩怨,文章中也没有对原告指名道姓,针对的并非原告个人,而是针对目前中国书画界的一种现象。文章提出的观点,诸如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不要让钱通了你的笔墨,画家应该甘于冷落寂寞、安心作画等等,都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在论述过程中,虽然提出了否定性的评价,但这些表述依然属于正常的文艺批评范畴,并非原告所称的侮辱性语言。”

  原告称:被告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毫无顾忌地随意贬损原告名誉,侮辱原告人格,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下降,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已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害,并给原告造成极大精神痛苦。被告的代理律师则举证说明:涉案文章刊登后,原告的社会评价不但并未降低,反而获得了更高的关注和评价。在学术领域,去年12月原告受聘为北京大学中国画法研究院院长;在艺术市场,去年11月原告作品在2010嘉德秋季拍卖会上连创佳绩,其中一幅《竹林七贤图》更以超出评估价1000万元的价格拍出,其余画作也无一流拍、皆以高价成交。

  在庭上,被告的代理律师特别指出:根据国际和国内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的惯例,原告作为一名公众人物应当对新闻报道和公众评论负有容忍义务,即便涉案文章可能对原告造成轻微损害,原告也应当予以容忍。“基于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公众人物既然从其知名度当中获得了利益,享受了众多社会资源,就应当对其知名度所导致的不利和社会监督予以容忍;其次,公众人物获得了知名度的同时必然引发社会公众的评论和关注,其隐私范围应当限缩,其本人及其作品应当允许更多的品评,包括负面的品评。如同球迷和足球评论员可以公开地批评某个球星‘踢得如同梦游’,韩寒可以在博客上说《战国》是本月最差电影一样,画家及其作品也无权拒绝收藏家、批评家挑剔的眼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宣布,此案结果将择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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