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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27刀杀人案该不该判死刑

http://www.CRNTT.com   2011-07-22 09:45:47  


被赛锐杀死的女孩吴倩
 
  但从时间上看,李昌奎二审判死缓已是在赛锐案判死缓的一年半以后,而若非最近药家鑫案火爆,李昌奎案也不容易被捅出,不会有多少人关心。因此要说李昌奎案是为了赛锐案打掩护未免过于匪夷所思,从实际效果来看也是完全失败。

  按知名法学专家王琳的说法,没有证据,我们应该对云南高院的法官作没有贪腐的“无罪推定”。讨论案件存在哪些问题,不需要借助“阴谋论”。

  此外,媒体报道中,还有赛锐家“扬言要用钱摆平”等说法,这种说法无疑会点燃民众怒火,不过这种说法未经证实,没有必要刻意放大。

  然而,除去对两案有关系的联想之外,判决书里关于赛锐和被害人吴倩关系的描述确实让人怀疑,判决书称“赛锐因发现女友吴倩与别的男子有不正常交往,双方因此争执”、“被害人吴倩不能正确处理感情问题确是本案的诱因,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本案已经注意。”然而,判决书中并未提到相关证据。而据吴倩母亲称,吴倩是有一个男友,但却是姓王,并不是赛锐。

  判决书所说是否就是真相,看来是要存疑。不过毕竟一审二审在事实方面的认定是一样的,不必轻易否认。那假如判决书所描述的事实没有问题,赛锐够不够上改判为死缓呢?
 
  赛锐自首并不必然从宽

  在判词里,赛锐案“依法从轻处罚”的理由有两条,第一条是自首。对于自首这点,本案与李昌奎案完全相同,都是在公安追捕过程中投案自首,可以说是“被动自首”。有人会觉得这种算不上自首,但在法律上考虑到这有助于节省司法资源,还是认定这种行为属于自首。在《李昌奎杀人案分析》中,已经讨论过这一点。

  然而,自首并不必然从宽。按2010年最高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的说法——“对于自首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一般不应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再看看本案的判词——“上诉人赛锐故意杀人的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本应严惩。鉴于赛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赛锐属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对比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这是不是意思完全颠倒了呢?
 
  因“恋爱纠纷”改判死缓同样说服力不足

  除去自首情节外,赛锐案判决书里还提到“本案系感情纠纷、矛盾激化而引发,对赛锐可酌情从轻处罚”,确实,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有“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这一条。

  且不提上一段讲的恋爱纠纷有没有疑问,就算是恋爱纠纷,甚至是婚姻纠纷,酌情从宽处罚也不是必然的——2007年北京就有过一个例子,吴某因猜忌妻子有外遇,勒死妻子后焚尸灭迹。一审法院以此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为由,以及坦白认罪、部分赔偿等情节,对吴某判处死缓。但检察机关认为,对于发生在家庭内部针对亲人的犯罪,仅仅因为是婚姻家庭中引发的案件就从轻处罚,不但与法律精神不符,对被害人也是极大的不公平。检察院抗诉得到了北京高院和最高法院的支持,二审改判为死刑,也通过了死刑复核,最终被执行死刑。

  而赛锐对“女友”狂刺27刀被判死缓,符不符合法律精神,对被害人公不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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