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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27刀杀人案该不该判死刑

http://www.CRNTT.com   2011-07-22 09:45:47  


  
再审的希望有多大? 
 
  按规定,赛锐案同样可以再审

  李昌奎案受到广泛关注,且云南高院决定对李昌奎案进行再审,这让吴倩的家属燃起了再审赛锐杀人案的希望。

  与李昌奎案一样,赛锐案同样是二审(即终审)结束,法院判决已生效,两位犯罪者已经进入死缓的两年观察期。由于是死缓,无需最高法院复核,因此受害人家属想推翻判决,只能走“审判监督程序”,即通过申诉发起再审。 

  申诉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向法院申诉,既可向省高院申诉,也可向最高法院申诉。李昌奎案就是死者家属向云南高院申诉,云南高院院长审查后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这种申诉期限是判决发生效力后2年以内,赛锐案二审判决是在2009年11月,如今还仍在申诉受理期。

  另一种是向检察院申诉。李昌奎案死者家属也曾向云南省检察院申诉,也得到了帮助,但省级检察院只能向省高院“建议”,而不能“抗诉”。若要抗诉,则只能由最高检察院提起,让最高法院再审。这种抗诉不受时间限制,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一旦再审受理,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最多延长到六个月。

  启动再审难度不小

  对于法院系统,想让类似赛锐案的申诉获得受理并不容易。由于是终审判决,法院往往会优先考虑判决的“既判力”。所谓终审的“既判力”,就是要保障判决的稳定、权威,绝不轻易更改,这将有力降低诉讼成本,也避免诉讼变得旷日持久。“再审”作为一种寻求改变已审结果的司法救济,与终审“既判力”无疑是矛盾的。统计数据显示,刑事申诉最终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比例一般不超过申诉案件总数的2%,经过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不足进入程序案件的40%。另外,法理上有“再审不加刑”原则,若想让赛锐、李昌奎加刑,尽管从现行规定来看是有可能的,但法院系统的绝不会对此感冒。

  而对于检察院系统来说,抗诉的动力同样不足。因为往往条文本身比较模糊,而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力过大,抗诉人员没有把握,而对于抗诉本身检察人员也不怎么关心。甚至因顾虑到检法关系而拒绝抗诉。

  近几年接连发生的诸如畲祥林案、刘涌案、许霆案等等社会反响巨大的案件,尽管民众主要是对法院的部分刑事审判不公表示不满,但这些案件检察院也没有及时提出抗诉,许多人连抗诉是什么都不清楚。这既弱化了法院的审判权威,也让民众对检察机关不信任。 

  不过,在李昌奎案获许再审的激励下,性质相像的赛锐案能同样获得再审的机会也未可知。但接连的再审要求,或许会引起连锁反应,掀起“翻案风”,这是司法系统绝对不愿看到的,所以赛锐案究竟能否再审,变数甚多。

  而且即便再审被受理,与李昌奎案一样,再审的结果会是如何也仍然是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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