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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两岸未来政治谈判与两岸宪法的博弈

http://www.CRNTT.com   2013-04-02 00:17:46  


 
  谢先生谈两岸宪法(法律)效力和治权相互不及,许先生谈到“两岸分裂”,实际上就是描述两岸政府的法律和行政权力的效力范围。大陆当然不能承认“中华民国宪法”在主权上代表中国,反之,台湾亦然。但是两岸现实的分治是国共两党内战所产生的政治现实,不是外族占领或国家分裂,中国还是中国,就现实而言,大陆和台湾确是存在两部宪法。谢先生言,两部宪法有特殊关系,他没有说特殊关系是如何特殊的。笔者以为,两岸宪法的关系是:存在于一个国家的两部宪法,是法统相袭的两部宪法,维系中国统一的两部宪法,相互博弈的两部宪法。

  必须指出,两岸政权的分立分治并不是代表国家的分裂,这是两岸宪法所明确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中华民国宪法”第四条“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台湾“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一条立法宗旨明确规定:“国家统一前,为确保台湾地区安全与民众福祉,规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之往来,并处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两岸宪法和宪法性文件的精神均表明,两岸的分立分治,是一个国家之内两个对立的不同政治实体的行政权力的充分行使和国家主权不完整的行使。

  以大陆为例,由于“中华民国”政权的存在,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大陆对全中国的主权和治权尚没有彻底行使。这是两岸人民都要清楚面对的政治现实。对两岸的政治法律关系,首先要指出,从两岸宪法和法律看,中国没有分裂;但是,还要看到另外严峻的一面,中国虽然没有分裂,但两岸政权和人民的长期分立分治分离,容易使国家陷入事实上的分裂。两岸政治家和人民所面临的共同责任是,坚持国家统一的伟大理想,不断克服双方的差异,坚决反对台独分裂势力,结束政治对立和两岸政权的分立分治,最终进行两岸的政治谈判,在国家主权统一完整的前提下,探讨两岸具体的治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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