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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委会背景下的中国能源安全战略

http://www.CRNTT.com   2014-02-16 09:17:12  


 
  (五)加快能源立法,构建能源安全法律保障体系

  中国能源安全问题对内涉及能源的生产、开发、运输和利用,对外则涉及国际能源合作和能源外交,而处理上述问题的部门在政策目标、组织结构和工作方式方面不尽相同,成立跨部门、高层次的能源协调机构固然可以广泛协调各方利益、资源,提高效率,全面预防和应对相关能源安全问题,但也需要从能源立法方面加以保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能源安全,避免因人而异、因时而异。

  现行的能源法律法规未能形成体系,主要存在着下面几个问题:

  第一,统筹全局的能源基本法,石油、天然气、原子能等领域的能源法律缺位,尚无能源公用事业法;

  第二,原有能源法规需要重新修订,立法空白多,可操作性差,规定过于原则化,没有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相配套,难以实施从而导致执法和司法困难;

  第三,新法与旧法、能源法与其他法律之间衔接性差,甚至存在冲突,能源法律与政策的界限不清。

  目前需要出台能源基本法,用以统领、约束、指导、协调各个单行能源法律、法规。需要通过此法确立能源以及能源战略在国家经济活动中的战略地位,规制能源结构调整和能源布局的方针,明确各类能源市场主体和市场模式、运行规则和市场监督,规范各级能源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力,最终为确保国家能源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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