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第12页 第13页 第14页 第15页 】 | |
中评智库:台“公投政治”侵蚀挑战一中框架 | |
http://www.CRNTT.com 2018-12-29 00:11:58 |
国民党长期以来反对将领土变更事项纳入“公投法”规范,然而在2016年12月15日初审阶段,国民党“立法院党团”决定调整以往反对者的立场,倾向支持民进党过去的这一提案,旨在逼绿营表态,政治后果让绿营自负。不过,这一策略调整曾在国民党内部引起过争议,担心深蓝选民对国民党放弃原有立场产生不满,于是有国民党“立委”参加亲民党“立委”反对领土变更公投提案,蓝营内部一度混乱。鉴于两岸关系以及自身利益的考量,审议当天,国民党态度鲜明,坚决反对将领土变更事项纳入“公投法”修正案。另外,需要提及的是,在表决该议题时,亲民党一反长期以来“日趋绿化”的常态,也坚决反对将领土变更事项纳入“公投法”。 领土变更事项虽然暂时被排除,但并不意味着今后不会被纳入“公投法”规范。不论从理论上看,还是从岛内政治生态看,领土变更事项被纳入“公投法”修正案的可能性仍然存在。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即便将来被纳入“公投法”规范,领土变更事项的公投程序在“修宪”之前也必须按照“宪法”增修条文第四条所规定的程序和门槛,而不能按照这次修正后“公投法”下调的一般性公投门槛。因为“宪法”的效力位阶高于“公投法”,修正后“公投法”下调的门槛仅仅是一般性公投的门槛,其不能改变“宪法”增修条文规定的适用于领土变更公投的高门槛。因此说,下调门槛对一个中国原则固然有冲击,但没有外界想像得那么大。倘若未来将领土变更事项纳入“公投法”规范的话,其真正的挑战在于,被载入“公投法”的领土变更公投的门槛,与其他一般性“公投”门槛不一样,会使“台独”势力以“公投法”修正来倒逼“宪法修改”,以达到下调2005年第七次“修宪”第三条关于高门槛设置的目的。一旦通过“修宪”下调了领土变更事项的门槛,那就“门户洞开”,一个中国框架将面临着严峻挑战和冲击,届时台海冲突的可能性陡然升高。 (二)两岸政治协议议题 两岸政治协议是否要纳入“公投法”规范的问题,是台湾各政治力量角力的另一重要议题。马英九主政时期,两岸通过“两会”签署了一系列经济、金融、环保等协议,随后双方学者开始呼吁两岸推进政治协商、签署两岸和平协议。这让民进党大为不满与紧张,开始思考应对策略。于是,蔡英文早在2011年就提出两岸政治事务需要公投。2016年5月,台湾“立法院”在审查“公投法”修正案时,民进党“立委”陈其迈提案,增列第17条之一:“只要是两岸政治性协商,协商前后都要经由公民投票。”尽管当时台湾“中选会”表示反对,但民进党依然坚持将这一条款纳入修正案。与此同时,民进党的政治盟友“经济民主连合”、“北社”等“激进台独”团体要求民进党坚持曾经提出的“两岸政治谈判强制公投”主张。2016年12月15日,台湾“立法院内政委员会”审议“公投法”修正案时,民进党为避免引发大陆的反弹和两岸对抗的加剧,在国民党“放水”的情况下自行将“两岸政治事务协商前后都需要公投”条文删除,强调应回归到“两岸协议监督条例”处理。⑩ 总之,因台湾地区的法律体系是属于大陆法系,故通常采取以“正面清单”的方式来列明规定事项。按照现行“公投法”及其修正案的规定,全台性公投只适用于法律之复决、立法原则之创制、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宪法”修正案之复决四项,而地方性公投,则只适用于地方自治法规之复决、地方自治法规立法原则之创制、地方自治事项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三项。“公投法”还明文规定,预算、租税、投资、薪俸及人事事项不得作为“公民投票”之提案。既然“公投法”修正案没有将“领土变更事项”和“两岸政治协议事项”列举为“公投”的适用范围,那么这两项议题在客观上就成为“负面清单”,被排除在“公投法”适用范围之外了。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民进党在“公投法”修正问题上排除了时代力量提出的两岸政治协商议题,并不表示民进党放弃“台独”立场,只是时机未到或胆量不足,今后只要条件成熟,该项议题的公投可能随时被提上日程。 |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第12页 第13页 第14页 第15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