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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两岸循环经济法比较研究 | |
http://www.CRNTT.com 2024-09-08 00:05:08 |
为解决上述问题,比较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策略成为重要途径。当前比较法的研究实践正经历显着变化:以直接介绍和对比国外法律为主要特征的“显性比较法”逐渐退居次席,而注重通过比较法视角和论据来深入探讨本土法律问题的新方法——“隐性比较法”,开始占据主导地位②。这种转变不仅体现了比较法研究领域的深化,也反映了全球化背景下法律研究和实践更注重本土化与国际化结合的趋势。台湾作为我国固有领土,历史脉络与大陆紧密相连,血脉相亲,人文相通。古人言“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两岸可以从各自丰富的环保经验和法律规定中汲取智慧,共同推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中国循环经济注入新动力。 一、中华法系视域下两岸循环经济法检视的必要性 中华法系下的循环经济法根植于中华儒家文明,其理念与儒家和谐、平衡及可持续发展观念相契合。这种深厚的文化渊源赋予循环经济法独特的价值内涵,为其在中国的实施与发展提供深厚的历史基础与道德支撑。 (一)建构中国自主生态文明知识体系必由之路 如今可持续发展理念已跃升为全球普遍认同的核心理念,成为推动环境立法统一化的重要基石。其不仅为世界各国家和地区在编纂环境法律文本、修订或更新环境基础法律时提供明确的方向,还成为当代国际环保协议、条约及跨区域合作机制中不可或缺的理论支撑③,极大地促进了全球环境保护领域的协同合作。可持续发展理念在大陆环境法体系中亦有明显体现,即明确倡导资源能源的有效节约与高效利用,致力于构建一套以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为核心的原则和制度体系。这一体系特别注重通过法律手段强化可持续发展在国家转型中的引领作用,确保环境法治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紧密结合,推动经济社会向绿色、低碳、循环的方向稳步迈进。 中华法系视域下的两岸循环经济法比较研究,不仅聚焦于中国环境法学范畴,更是基于对人类生态法治文明的深入理解和应用,对循环经济法学理论的一种本土化创新和发展的体现。面对当今发展和治理严重短缺的世界,人类社会进入重新定义阶段,中国完全可以凭藉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的伟大实践,超越西方的价值教条与制度霸权,强调人的全面发展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强调有效治理创造秩序与发展,提出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以创造有效治理为主轴的新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方法论,让中国知识体系成为文明新力量,以中国的知识体系推动人类社会迈向新的境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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