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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两岸关系中主权与治权应分开处理

http://www.CRNTT.com   2017-03-31 00:17:30  


 
  主权与治权的分开处理对维护和平具有重大意义

  主、治权的联系、差异和分开处理具有重大和平意义,这首先体现在妥善解决国家间领土争端方面。目前全球范围在领土、领海争端的地方至少还有上百起。如果都采取绝对化的主权主张而毫无妥协余地,必然导致战争冲突。海峡两岸的中国人都主张对领土争议采取“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办法。也就是将主权与治权分开处理,先将主权争议放在一边,再将主权争议转化为经济合作和管治合作上的商业利益磋商,从而化解纷争,带来和平,促进双赢。

  治权妥协合作的和平意义还突出体现在处理各国内部各种“独立”运动上。当今世界不少国家内部都存在寻求独立的民族、地区和群体。极端的民族分裂势力往往以暴力手段造成巨大动乱和连年战祸,也常常形成恐怖主义而遭到国际社会谴责和打击。这些寻求独立的民族、地区和群体都不约而同地使用“民族自决权”作为法律和道义理由。

  事实上,除了殖民统治和非法占领的情形,国际法和国际政治并不主动支持其他独立要求。随着国际人权运动的发展,西方对“民族自决权”的适用解释有逐步扩大之势。为了解决这一理论与国家主权体系的冲突,西方社会又发展了“对内自决权”理论。其核心要义是将主权和管辖权分开处理,通过治权妥协合作解决主权争议。争议双方各退一步,维护主权统一方不寻求干预少数群体内部事务,而寻求独立的少数民族则不寻求在国防和外交上分裂国家。“对内自决权”理论已经越来越多地见诸一些司法判例和政府意见文件。1998年8月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就魁北克省独立公决发布了《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关于魁北克脱离的参考意见》,对相关国际法原则作过这样的说明:“已得到承认的国际法已经确立,民族自决权通过内部的自治通常已经得以实现,这种自治是指一个民族在现有国家的框架内寻求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无论是“民族自决权”理论还是“对内自决权”理论,都没有为“台独”留下任何可以利用的空间③。“对内自决权”理论实际上将主权和治权作了区别内外的重新定义。在这里,国家“主权”更多是指国防和外交事务管辖权,应该维持统一;而“治权”更多是指除此之外的所有内部事务管辖权,可以高度自治,灵活安排。台湾学者有所谓“主权共享,治权分立”的主张,如果是指这个意义上的主权和自治权,则不妨作为两岸谈判的基础。但如果将治权扩及全部国防和外交,将“一中”主许可权缩至只剩下法理空壳,则等于国家实质性彻底分裂,也是“一中”主权外部现状的重大后退,台湾势必完全受制于外人,显然不会被大陆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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