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可惜,为两岸人民的福祉和社会安定所应该有的一个共识,一个能够行动的措施没有通过这个管道解决。因此个案协查便出现其可行性。
个案协查是重要途径
我认为,在打击犯罪的事务上,除了两位教授刚才谈到的加强交流、加强沟通、增加互信之外,也还有可以做的很多事情。上次我到警察大学,就曾经有一个警官向我提出,说这个偷渡客大都是从大陆过来的 。他问,为什么大陆不管?
我当时就说,本人是福建省的,而且在福建省当过法官。我问他,您知不知道,福建省对偷渡的打击是很严厉的,曾经对一个组织偷渡台湾的要犯处了重刑。我当时让他们猜有多重,他们有的猜十五年,有的猜二十年。我对他说,是死刑。他们很吃惊,真是这么严厉。这说明,两岸沟通不够。我当时就说,如果你们有证据,也知道哪个罪犯逃到哪边,我们可以就个案帮助给予通报。
所以我认为,个案的协查,应该成为在两岸目前的状况和情势下面,一个很重要、很切实的途径。
比如对报刊上所指出的有数百名台湾逃犯,在大陆怎么追捕等问题,大家对此可以做个案的讨论。因为从个案可以派生出很多很多的实务。
大陆的侦察机关有公安部门,也有检察部门的。而检察部门与香港的相关部门就有一个协查的机构,通过个案的协查,将之固定化。不是一次性的,两边都有固定化的机构进行一些研究和交流。这个方面,可以有协议,可以不用协议,双方有一个默契就可运作。我们可以提议,大陆公安,甚至检察机关的侦察部门,对台湾方面来的资讯和证据,比如要查一些情况、追捕一些嫌疑人、调查一些证据,这样在目前两岸不能达成双边协议的状况下,通过个案协查可以避免两岸司法合作停步不前。
前一段时间实际两岸的执法机关已有一些联手,做了很多,比如遣返偷渡的、劫机的人犯。
有这么一个机制以后,制止了很多犯罪,比如洗黑钱、利用手机犯罪等等。我就接到过这样的手机资讯,说我的什么卡在上海被消费了三千多元钱,而实际上根本没有这回事。我再进一步查,打电话的这个网站是在台湾。这个资讯不是专给我发的,而是通过群发的方式。当时对方讲话带闽南口音,我问他是哪里的银行,他说:“我是上海的中国银行”。我说:“你的话怎么像厦门话?”。他又说,他是调到上海工作的。就是这样在行骗。
像这样的问题,如果没有沟通,没有个案处理的机制,没有一个事情一个事情地做起来,就很难解决问题。
充分利用港澳两个平台
第二,我很同意刚才二位所说的,要充分利用港澳的平台。港澳这两个平台在回归前有一些障碍,英国人和葡萄牙人不会协助你与台湾打交道。香港警务处有组织犯罪科也掌握三合会的活动,他们还曾经到台湾以及欧洲就这个方面的问题讲课。两岸打击犯罪如果增加香港的平台,不仅是遣送人犯,而且从实务来说,台湾的公务员包括警方人员, 在香港有了情况大家就可以很及时地沟通、交接。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港澳这两个平台,为维护海峡的和平作出努力。
充分利用律师这个渠道
第三就是利用各种司法的渠道和法律渠道。法学交流这个渠道我就不讲了,这个重要的渠道大家都讲了。我想强调的是律师这个渠道,要充分利用。
为什么这样讲呢?因为律师并不仅仅是一个辩护者,并不仅仅是为被告或者被指控的人辩护。律师作为一个维护社会公平、维护社会正义的角色,也可以为社会各层面提供服务,发挥重要的作用。
比如之前发生在台湾海峡的惨案。偷渡组织者为了避免被海巡署追查,将船上被偷运到台湾的女孩子推到海里,其中几个年轻的女孩子被淹死了。当时就是台湾的律师主动打电话给我,他说要帮那些受害者伸张正义,甚至免费都行。要我帮助联络家属,委托他们。我当时就设法找到这些人的家属,让他们到台湾找焦仁和的律师事务所。现在案子办得不错,台湾也判了主犯的死刑。
我当年第一次到台湾,也是处理一个个案。我们作为红十字会的人员和台湾的律师商量,怎么为被抓到台湾的渔民争取法律保护。前年我也曾经到中央警察大学做演讲,有听者提出,台湾有罪犯跑到大陆,就在厦门的夜总会享乐,大陆知不知道? 我说要将资讯和犯罪事实告诉我们,就可以转告厦门的警方。只要有机会,就可以将之逮捕。如果说官方渠道还有障碍的话,其实律师渠道是很通顺的,这是其一。
第二,任何的证据,在目前的状况下一方跨境调查还不能开展的时候,要通过律师这个渠道,把一切证据变成合法的可以呈堂的证据,才能将那些罪犯送上法庭。应该说,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渠道。
赵秉志:四地司法互助的根据、原则与主体、模式
我和一位博士合作整理过一个材料,是《中国区际刑法问题研究综述》,其中概括了内地以及部分港台学者在内地能够看到的一些见解。其中一个附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与某某特别行政区刑事管辖确定程式司法协助协定》的理论建议稿的一个草案。这是我和另一位年轻学者时延安博士参加司法部的一个法制建设专案的成果的一部分,有一个条文式的建议,提供给各位参考。
我们当时也参考了两岸四地一些学者的见解,包括原来已有的一些协定,也包括台湾的著名学者蔡墩铭先生的一个研究成果。
我之前做的一个研究,现在看来变化还不大。当时是以香港作为物件,是关于内地与香港建立刑事司法互助关系的研究。
三点根据与四项原则
第一是内地与港澳特区建立刑事司法互助关系的根据和原则。
根据有三点:一个是政治根据,一个是法律根据,一个是实践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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