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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76条惠台意见 同等待遇应享尽享
http://www.CRNTT.com   2018-07-09 10:38:35


 
  4.台资企业参与“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的重大项目和列入省市县长项目工程的台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 鼓励台资企业参与我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投资创业。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专家学者积极参与我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重点支持在乡村建设、休闲农业、特色民宿等领域进行投资合作,参与乡村振兴实施项目策划、设计和建设,同等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办负责)

  6.支持台资企业参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开展飞机、船舶等经营性租赁业务,参与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业务试点。(省商务厅负责)

  7.鼓励台资企业在本省投资设立全球或区域总部、研发设计中心、运营中心,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投资、税收、资金等支持政策。(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税务局负责)

  8.台资企业可同等享受国家关于放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汽车等制造业企业股比限制等规定。同等享受本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中涉企、涉项目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

  9.符合条件的台资项目可纳入本省年度重大利用外资计划和重大产业项目,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和重点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负责)

  10.简化台资企业设立程序,建立商务部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实施台资企业商务备案和工商登记“一口办理”。(省商务厅、省工商局负责)

  11.推进台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进一步简化名称登记程序,优化名称准入环境。(省工商局负责)

  12.全面落实台资企业“多证合一”。在“五证合一”的基础上,将19项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融合到营业执照上,不再要求台资企业提供关于整合证照事项的额外证明材料。(省工商局负责)

  13.支持台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环保、水利、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同等适用相关支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负责)

  14.支持台资企业共同参与本省收费公路、沿海港口、物流园区等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支持从事交通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台资企业参与本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15.台资企业或者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的产品和服务,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入本省的政府采购市场。(省财政厅负责)

  16.台资企业与本省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台资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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