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鼓励两岸高等院校共同在浙江设立合作研发机构,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平台,联合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联合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技术人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负责)
52.支持符合条件的在浙台湾同胞取得医师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在浙江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重新办理注册手续。(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53.支持取得相关从业资格的台湾同胞来本省从事证券、期货、基金等方面的工作。(省证监局负责)
54.鼓励台湾同胞在浙江参加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持证执业。支持台湾学生来本省开展研学旅游,引导省内企业为台湾学生提供旅游行业实习机会。(省旅游局负责)
55.在浙工作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参加浙江省劳动模范、省五一劳动奖章、浙江工匠、省“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称号评选,可参加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文化、体育、技能培训、技能大赛、疗休养等活动。(省总工会、省妇联负责)
四、文化交流方面
56.台湾同胞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省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57.本省电影发行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和电视剧。支持浙台两地合拍电影、电视剧。(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58.在省内建立对台湾地区图书进口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同时段进口的台湾地区图书可优先办理相关手续,简化审批流程。(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59.鼓励台湾同胞参与中华经典诵读工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在文物考古研究、文物保护和活化利用、传统工艺振兴等方面进行合作。支持台湾地区文化艺术团体和人士参与本省在海外举办的欢乐春节、中国文化周、浙江文化年(节)等品牌交流活动,共同推动中华优秀文化走出去。(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文物局负责)
60.支持台资企业入驻本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台湾同胞可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娱乐场所等。(省文化厅负责)
61.支持台湾地区文化艺术界团体来浙举办台湾文化节,为台湾地区优质展览、演出项目提供展示平台。(省文化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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