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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76条惠台意见 同等待遇应享尽享
http://www.CRNTT.com   2018-07-09 10:38:35


 
  30.鼓励支持浙江省海峡两岸经济文化发展促进会台商台企专门委员会积极发挥作用,完善台资企业、台协会交流联系平台,服务台资企业创业创新。(省台办负责)

  31.支持台资企业在本省再投资,经认定的台湾同胞再投资企业享受本省台湾同胞投资的相关政策待遇。(省台办、省商务厅、省工商局负责)

  32.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维护合法权益,加强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宣传与咨询、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等工作。台湾同胞投资者和随行家属,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和随行家属,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务。(省台办、省司法厅负责)

  二、科技创新方面

  33.帮助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认定为省级创新型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设在本省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省科技厅、省税务局负责)

  34.鼓励台资企业参与国家和浙江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浙江省国家信息经济示范区、两化融合示范区、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包括示范县市区)等建设,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省经信委负责)

  35.支持台资企业组织实施高端装备创新工程,加快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对获得年度浙江省首台(套)新产品认定的台资企业,由财政部门给予相关专项资金奖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

  36.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本省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含省级自然科学基金)申报。受聘于在本省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课题(含省级自然科学基金)负责人申报。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引进的科技人才团队申报省级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37.台资企业可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等省级科技研发机构。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台资研发中心,可按规定享受科技创新进口免税政策。重大台资研发总部项目,可“一事一议”制定具体支持举措。(省科技厅、省商务厅负责)

  38.台资企业及台湾同胞对本省的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利用做出贡献,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推荐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比。(省科技厅负责)

  39.台资企业可通过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转移转化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化项目予以支持。(省科技厅负责)

  40.依法依规严格保护台资企业知识产权,支持台资企业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活动,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援助和纠纷调解工作。(省科技厅、省工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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