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成员国
一、谋求成员国地位的国家,至少应有部分国土地理上位于亚洲。该国向亚信主席提出申请,表明愿成为亚信成员国,愿遵守亚信框架内通过的各项原则和决议。在得到国家元首和(或)政府首脑会议(或者外交部长会议)同意后,获得成员国地位。
第十条 观察员地位
一、谋求观察员地位的国家、国际组织或论坛,向亚信主席提出申请,表明若成员国同意,愿成为亚信观察员。亚信主席将此通告成员国。在外交部部长会议同意后,申请者获得观察员地位。
二、除非成员国另有规定,观察员有权出席亚信峰会、外长会议和高官委员会会议。观察员不参与决策。观察员要求,并经成员国决定获准,可在会议上做口头发言或散发书面声明。观察员与会代表级别应与亚信每次具体会议的级别相符。
第十一条 亚信主席
一、举办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会议的成员国担任亚信主席国,任期至下次例行外长会议。举办例行外长会议的成员国担任亚信主席国,任期至下次例行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会议。
二、亚信主席代表成员国负责亚信日常活动的协调和沟通。
三、除非另有规定,亚信主席举办、主持、协调亚信各种会议,并在会上汇报工作。
四、得到成员国同意,亚信主席可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论坛上代表亚信,其发言内容应提前提交成员国。如在主席确定的适当期限内无一成员国表示反对,则认为各方同意亚信主席的发言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