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从根本上克服了中国金融立法本位主义思想,从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角度出发,彻底改变了传统金融立法模式,初步建立了数字经济时代金融监管制度体系。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对互联网金融、股权转让、销售结算、即时通讯工具等非法集资活动或者非法集资广告都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要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新型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全面调查认定。
这是总结中国金融监管经验教训,及时依法处置非法集资行为的必要之举。条例不仅规定了处置的主体,而且规定了处置的具体措施,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财产;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依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第24条)
行政法规赋予了“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人非常大的权力,只要负责人批准即可实施查封、扣押、追回、变卖等各项行政强制措施。
过去中国在处置非法集资问题上,重视对非法集资犯罪人的行为限制,而忽视了对非法集资财产的查封、扣押,以至于一些受害者切身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了强制措施,“处置非法集资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即可实施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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