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1月10日电/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导,实践中,有的国有公司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借助本人职务所获的信息或结识的“人脉”,在不同主体之间“牵线搭桥”,双方合作成功后,收受一方给予的“介绍费”,由于在此过程中,职权作用发挥比较隐蔽,与利用信息差居中斡旋行为相互交织,行为性质究竟属于受贿还是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存在不同认识。笔者结合具体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为此类案件的认定提供借鉴。
【关键词】
牵线搭桥 介绍费 职权作用 受贿
【案例简介】
案例一:甲系某国有公司总经理,A为该国有公司的下属投资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A公司负责人乙多次找到甲,表示A公司资金充足,请帮助介绍优质投资项目。丙系B私营企业(以下简称B公司)负责人,因经营规模扩大有融资需求,甲获悉后,将丙介绍给乙。后经过谈判,A公司与B公司合作成功,最终项目完成后双方均获得巨额收益。在此过程中,甲没有任何向乙打招呼、对双方合作施加影响的行为。事后,丙为感谢甲为其介绍A公司融资,依据其内部惯例送给甲100万元“介绍费”,甲收下。
案例二:丁系C国有投资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副总经理,戊是D国有投资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副总经理,二人因工作相识。私营企业主戌因企业经营困难找到丁,希望能从C公司获得资金,丁表示戌公司经营状况较差,C公司审批较严格,便将戌引荐给戊,并让戊多照顾戌。戊在明知戌公司经营状况较差、风险较高的情况下,考虑到D公司经常需要C公司的支持,于是给下属打招呼,违规帮助戌公司顺利获得资金。为了感谢丁,戌送给丁100万元“介绍费”,丁收下。
案例三:庚系某国有公司总经理,辛系庚所在公司的供应商,癸系庚的朋友、私营企业主。辛获得一个稀缺的投资项目需要引入投资,癸听说后找到辛,希望能够与其合作,辛认为癸公司规模有限、资金不够充足,予以拒绝。后癸请托庚给辛打招呼,辛考虑到大量业务需要庚提供帮助,于是同意给癸1000万元投资份额并按市场标准收取管理费,后双方均获得预期收益。事后,为感谢庚,癸送给庚100万元“介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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