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一中两区、一中分治”期间,台湾的邦交国不需改变仍可维持,并以“中华民国国号”进行互动
为了达成分治的事实和实体运作功能,“中华民国”既有的“邦交国”不需要调整,中国大陆也不要恶意拉拢,以影响彼此的互动关系,并同意以“中华民国国号”继续维持邦谊。
(七)两岸在分治阶段,可以两岸共有疆域,进行联合合作及资源开发
以两岸共同疆域而言,包括东海、南海的疆域,可以跟中国大陆进行海洋资源的共同开发,包括对于太平岛的台湾驻军,视同两岸疆域共同领土,因此可以共同协防,来抵御外敌入侵,包括钓鱼台主权也可由两岸发表共同声明。
(八)两岸在分治阶段,可以签署军事互信协定,互不侵犯条款进行联合演习
基于两岸共同防卫共有疆域的职责,两岸军事互信协定可以签署,并进行联合演习签署互不侵犯条款,以作好两岸军事共同协防共同疆域之运作。
(九)两岸分治阶段,制度是协商机制继续运作,已签署的协议照常执行,并以创造两岸人民福祉为前提,“搁置主权争议,创造共同利益”。
(十)两岸分治期间,持续建构两岸经济同盟合作,并以两岸可以接受的名称来参与国际组织
(十一)两岸两会协商模式持续运行,部分业务可以朝向“联合治理”方式迈进,一旦两会办事处正式挂牌成立,则许多事务性协商第一线处理就可以有较佳的服务效能及作业效率,而沟通机制也以更直接。由于“两岸一中两区、一中两治”,因此主权的争议就搁置不理,因此只要在模糊可接受地带,就能迅速取得共识进行发展处理。
(十二)同意“九二共识、一中框架”为原则
以往两岸协商的基础就是以九二共识作为认可前提,而一中各表改为一中框架,乃是将未来一个新中国作为标的,现况是一中各表,未来是一中共识,名称趋同。
(十三)两岸一中分治阶段,现况台湾的运作制度无须作任何改变,而两岸则是以“对等、尊严、互惠”的态度进行协商及治理
两岸协商立场乃是以“对等、尊严、互惠”为基本原则,在协商过程并无谁大谁小问题,而是以互惠角度,共同创造两岸人民利益及往来投资、旅游、就学、工作交流便利为原则。
(十四)“两岸一家亲”的情谊不变,并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目标共同努力
两岸基于相同血缘之祖先,因此“两岸一家亲”就是一家人的关系,只是分治实体不同,治理模式不同,然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使命,则是两岸人民的共同价值及目标所在,因此需要共同努力去推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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