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两岸找出路——
“一中两区、一中两治、联合治理”从认同到趋同之和平宣言
两岸人民同为流着炎黄子孙血缘的中华民族成员,因为历经变革与战乱分治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两区,基于共同提升两岸人民的福祉,并在一个未来中国的框架前提下,同意以三十年作为一中分治的暂时阶段。而后秉持九二共识的精神,正视“中华民国”从建国到现在存在台湾地区的事实,并且认同“一中两区,一中两治”的原则,持续推动建构两岸经济同盟合作;以“对外独立行使治权的中华台北”或“台澎金马个别关税领域”的身分让台湾可以参与国际组织的运作,而“中华民国”既有的“邦交国”也不干涉运作;在军事上,建立军事互信合作,共同签署互不侵犯条款,定期举办共同军事演习,以确保一中两区的安全以及共同抵御外敌;每年可以推动联合治理的事务协调;对于两岸共有疆域,进行资源合作开发,对于之前透过两会协商已在实施执行的制度性协议内容,不断扩大强化城市、人民交流与产业合作,充分体现“分治实体”功能。
基于现阶段“一中两区、一中两治”的现状及社会结构,发展型态,以及两岸治理模式不同,在以追求“自由、民主、法治”的标准下,如果同属一中的大陆地区的治理已符合上述标准,并在台湾地区人民以公投表示认同的情形下,就可以由分治朝向“联合治理”的模式,如此可以缩短分治的时间,以发挥“两岸一家亲”、“大一中框架”的功能及价值,进而达成一个未来中国的新境界。在分治时间,要秉持“对等、尊严、互惠”的精神,共同推动有利于两岸发展的合作事务,并以实现一个伟大民族复兴的繁荣,在全世界建立代表性新制度与形成普世价值。
这样立论的精神有几个原则加以说明如下:
1.共同主权属于一个未来中国
2.治权“对等、尊严”,可以相互合作
3.以三十年作为试验期、调适期及磨合期,如果中国大陆内部表现快速进步,则可以加速共治,缩短时间
4.正视“中华民国”存在台湾的现实及事实
5.两岸追求一个具有“自由、民主、法治”的制度
6.台湾具有独立行使相关事务的权利及参与国际空间
7.符合一中框架
8.落实“中华民国宪法”精神
9.为追求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发展而共同努力
10.承认分治的事实,未来再推行联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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