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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白宫案再调查 探寻“官场痼疾”切入点
http://www.CRNTT.com   2008-06-30 00:21:13


 
二、举报未得好下场 李国福之死疑点多

1、究竟他杀还是自杀 权力涂改了死亡鉴定书
  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当天,另一条重要新闻被淹没了。当天的《中国青年报》披露,此前蹊跷死亡的阜阳“白宫”举报人李国福,其由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死亡鉴定书存在巨大缺陷。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主任吴革说:“死亡鉴定书一定要有鉴定人的签名,只有法医才能作出这样的有效鉴定,仅加盖单位印章是不够的。只能说下的是政治结论,而不是技术结论。”而另一位法医说,鉴定书“自缢身亡”的结论下得太简单,法律上一般会将这类死亡描述为“机械性窒息死亡”或“外物勒颈死亡”。(湖南《潇湘晨报》)

  2008年3月13日凌晨4时55分,阜阳市颍泉区豪华办公楼“白宫”举报人李国福在安徽省第一监狱医院死亡。2007年8月26日,李国福返回阜阳市当天被颍泉区检察院带走,随后被拘留、逮捕。此前李国福曾多次到北京举报张治安违法占用耕地、修建豪华办公楼“白宫”等问题。而自从李国福被检察机关带走后,其家属中先后有4人因精神出现问题被送进精神病院治疗。(北京《中国青年报》)

  一般认为,李国福死得不明不白。其实说死者是“自缢”,从一开始就遭到包括死者家属、媒体和众线民的质疑。众所周知,自缢的人只要没有被强行封住嘴巴,缢死后一定会导致长长的舌头伸出,而且没有例外。然而,这位被当地司法机关“鉴定”为“自缢”者离开人世时竟是“紧闭着嘴巴”的。这种有违常情的情形,当地司法机关为何不能向家属包括媒体公开说明?而况且,当死者家属在当地公检法部门多人陪同下在殡仪馆见到死者遗体时发现,李国福“脖子两侧有很深的勒痕,正前方颜色很浅,双目紧闭,嘴巴紧闭,锁骨附近、后颈部和背部有大片青紫”。这些也都是有违常情之处。而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好像并不顾忌这些,就是要将“有缺陷”的死亡鉴定书拿出来定案,真是匪夷所思。(河南《郑州日报》)

2、李国福之死有黑手 权力嚣张法律尊严何在
  豪华办公楼、腐败、举报、举报人被逮捕、举报人在狱中死亡、“自缢身亡”,这样一个时间序列和事件序列所形成的链条、所蕴涵的因果联系,引人深思,耐人寻味。其中有一点非常清楚:那就是先有李国福的举报,后有对李国福的贪污受贿的调查——公开的报复。李国福会不会又是一个绝对权力下的牺牲品,迫切需要中立和公正的调查。(河北《燕赵都市报》)

  李国福被检察机关逮捕的理由是犯贪污罪、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和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四项罪名,李国福退休多年都没人查其经济问题,而偏偏在举报区委书记期间被发现了犯罪证据,这不得不让人怀疑有打击报复之嫌,只不过这种打击报复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区委书记的张治安,他控制了地方执法、司法机关的人财物,掌握了一地的绝对权力,他有权指挥着地方司法机关办案,举报人在他的“一亩三分地”上,又如何维护好自己的权利呢?(北京《法制日报》)

  且不说李国福死亡的细节破绽百出,受到了多方质疑,就这起事件本身也让人看到了权力的嚣张。举报未果反被捕入狱,李国福的女婿张俊豪也被检察机关带走,逮捕证上竟然没有公安局长的签名,原因何在?李国福死后,张治安说:“张俊豪的案子不再追究,无罪释放。”权力何其大也!难道当初就属“莫须有”?李国福死亡事件被媒体披露后,颍泉区法院约见张俊豪家属,要张俊豪认罪,称“案子要重新审理”,如此向当事人施压也未免太张狂了吧?(上海文新传媒网)

3、密室举报无济于事 保护举报人不能走形式
  据《重庆晚报》报导,自今年年初以来,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就建立了“密室举报”制度。该院在受理、登记时就刻意地开始保护举报人。举报时在专门密封的“密室”里进行,举报后还有“贴身保护”,甚至直接住进检察院……“密室”的隔音效果可能非常好,可是,它能将“张书记”拒之门外吗?其实,“张书记”根本就不用“亲自”进去,他一个电话甚至一个眼色,检察长可能就会乖乖地把举报笔录送上他的案头。然后,“张书记”也不用采取“雇佣杀手”等江湖手段,而是“合法”地动用国家机器,乃至以“反腐败”的名义直取举报人的性命。(广东《珠江晚报》)

  现实生活中,有多少个举报者由于司法机关办案程式的“不严谨”,导致举报人资讯被泄露的?又有多少名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在经意或不经意间向“有关领导”透露了举报人的资讯?或许,有制度设计的原因。比如说,名义上“依法办案、独立办案”,实质上不得不受某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的制约。最终不得不办“人情案”、“关系案”。(湖南红网)

  “密室举报”最多只能算是一种技术上的创新。它虽然也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对举报人威胁最大的不是有形的暴力,而是无形的权力。因此,保护举报人的关键不在于技术,而在于体制——如果司法机关不能独立地行使司法权,“密室举报”的作用非常有限。(河南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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