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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青花椒” 搅动四川餐饮界
http://www.CRNTT.com   2021-12-28 18:09:29


 
  胡勇表示,上海这家公司作为企业申请“青花椒”相关的商标,属于私权商标,不应该被私权注册。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杜诗仲也认为,在具体个案中,应从只是为了描述青花椒这一客观事物,未将青花椒作为自己的商标使用以及消费者不会将看到的青花椒与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产生联系、导致混淆等角度把握。“青花椒作为一种常见调味品,该名称在餐饮服务中应当作为公有领域资源保留给公众使用,不应由任何一家企业所垄断。”

是否属滥诉 如“正当合理使用”,扩大诉讼对象则存滥用权利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行为是否滥诉呢?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利代理师黄春海表示,法律上来说,“青花椒”商标与此前国内的“潼关肉夹馍”等事件不同,后者作为一种集体商标,有特别的管理规定,权利行使与保护和普通的商标不一样。黄春海介绍,青花椒在餐饮行业中作为商标注册,“我个人认为没有太大问题。”而只要该商标属于有权状态,幷且出现了侵权行为,“那么维权是正当的。”

  不过,黄春海认为,类似“重庆青花椒鱼”“青花椒鱼火锅”的用法,只是加工方式、原料和口味的描述性使用,不是商标性使用,“就不存在侵权,是正常合理使用。”他解释,商标性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记,“一般是需要突出使用的。”他举例,普通消费者看到“青花椒”,“如果联想到的只是一种菜品,而不是店、品牌,那么就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黄春海介绍,权利人开展大面积的维权,目前看来是国内知识产权领域维权的一种倾向。“但也要具体看待——如果针对的确实是侵权行为,那么不能因为侵权数量多就认为有问题,反过来,如果其起诉针对的事情本身幷不构成侵权,是正当合理的使用,那么商标权所有人的行为就超出了商标权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扩大了诉讼对象,会被认为是滥用权利。”(来源:成都商报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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