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近日国务院督查组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上接到群众反映,陕西省榆林市一家个体户卖出5斤芹菜后,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6.6万元。该报道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目前,当地已召开会议部署整改。
此案事关食品安全,一般情况下触及该类话题,公众批评的声音大多是针对被罚者。然而此次,人们却几乎“一边倒”地同情罗某夫妇,指责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小题大做”,原因何在?
首先,该案明显存在“过罚不当”问题。罗某夫妇被重罚,是因其出售不合格芹菜且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情节上讲,罗某夫妇是有错,但主观恶性小,涉案的只有5斤芹菜。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可反观“芹菜案”的事实、性质与情节,6.6万元罚款明显过当。通过与以下案件的对比,能很直观地说明问题:2015年,山东省聊城市发生过蔬菜批发部经营者为了保鲜,在娃娃菜上添加福尔马林溶液的案件。当时,执法单位在现场没收了74瓶福尔马林溶液。经营者吕某虽然仅收益111元,但被处以12万元罚款。同样的“小收益大罚单”,公众却普遍认为吕某不冤。为何同类案件,群众的反应如此不同?其关键就是,两案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观恶性有明显差异。
其次,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过程难以服众。一把芹菜检测了1个月才给出结论;群众将事情反映到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后,案件问题才引起关注……执法过程的迟滞和存在的漏洞也引起了公众质疑。正如人们所说,若是真的关注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检测时间为何拖了1个月之久?老百姓的申辩是否得到了足够重视?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罗某夫妇被罚后,其对处罚金额的申辩幷未通过正常行政复议程序解决,而直到国务院督查组接到反映才得以解决。当督察组成员提出“几十块钱的一个案值,罚他几万块钱,过罚相当不相当?”的质疑时,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才干脆地回应“不相当”。迟到的表态不禁令人疑惑:“早干嘛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