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涉案‘毒芹菜’仅区区7斤,那上游批发商购进了多少斤?种植环节又涉及多少斤?这些‘毒芹菜’又都流向了多少餐桌?……”自媒体辩解文章基于“毒芹菜”无法溯源的一系列追问,事实上同样可以作为对地方执法监管的反问:执法部门是否有效进行了溯源工作,以防止如上所述严重后果的发生?还是说仅凭店主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就武断做出了商家不能免责的决定?一个多月前的几斤芹菜,或许可能拿不出相关票据,但对进货渠道守口如瓶的概率恐怕幷不高。
按照《食品安全法》,经营者想要免责,不仅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超标情况不知情、“幷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在“充分证据证明”的判断尺度中,给具体执法监管其实已经留下了非常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相对而言,多个免责条件的叠加反而事实上加大了经营者自证清白的难度。而《行政处罚法》还明确,“违法行为轻微幷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前述长沙芹菜案由“未追回已售商品”进而认定“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从而减轻了处罚,同样是未追回超标芹菜(事实上也未发现危害后果),为何就非要开出天价罚单?因天价罚单而被督查通报,那些左右为难的“委屈”又从何谈起?
“非不能也,实不为也”,榆林6.6万元“芹菜罚单”的讨论,无论怎么推演,都无法为某些地方已经幷非个例的各种大手笔罚款做解释。如果说执法细则真的还不够细,依然缺乏手把手的具体指引,那就不妨以此番国务院大督查的通报为契机,围绕这个6.6万元的处罚在系统内展开一次详尽、深入、全面的类案梳理,在案例讲评中摸索可行的执法尺度,明确必须坚持的权力运行规则。(来源: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