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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对钓鱼岛争端的认知、影响及对中国的启示
http://www.CRNTT.com   2018-12-11 11:48:58


 
  从争端主张上来看,中韩两国都主张钓鱼岛或独(竹)岛是其历史上固有的领土,而日本则主要主张,日本是通过对无主地的先占取得两国岛屿的主权。两国都有大量史料证明岛屿是其固有领土。而日本则都主张在其占领之前,岛屿属于无主地。

  因此,在历史权利方面,以及从先占原则的法理方面,中韩可以共同合作,来驳斥日方关于钓鱼岛问题和独(竹)岛问题的言论。从韩国学者的立场和态度,以及韩国政府的一些外交行为可以发现,韩国在对钓鱼岛的历史权利方面因为跟独(竹)岛问题具有很大的关联性,所以韩国在这方面是支持中国的。因此在日本发布的关于钓鱼岛和独(竹)岛固有领土、先占等言论方面,中韩可以共同反对,形成同盟,让日本反省和清算侵略亚洲的历史,共同给日本施加压力。这不仅能够更好地维护我国在钓鱼岛的权益,也有利于韩国解决独(竹)岛问题。

  (2)从时效取得原则上

  所谓取得时效原则,也称时效取得领土原则,是指一国长期,不间断和公开而稳定地占有、统治他国部分领土而取得该国部分领土的主权。国际法上的取得时效不以主观上的善意为条件,即使最初是不正当或者非法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但只要符合上述时效概念的要件,以至于造成一般公认,那么这个国家就被视为这块土地的合法所有者。〔26〕

  虽然时效作为取得领土的方式一直备受争议。但在国家实践中,有时也能够作为领土取得的一个参考因素。根据日本《国际法词典》解释,国际法所谓取得的时效(prescription)被用于非本国领土。其解释为对原为他国领土的地区或者水域,以主权者的权利进行相当长期的、不间断的、稳定而公开的占有和统治之后,可以作为国际法上取得该地区管辖权的依据。

  在钓鱼岛问题上日本主张,即使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但日本根据美日《归还冲绳协定》,行驶对钓鱼岛的管理权,并且长时间不受干扰地、和平地对钓鱼岛进行管理,因此主张日本实际控制钓鱼岛岛屿及其周边海域届满50周年的2022年就可以合法占有钓鱼岛。〔27〕2012年9月,日本的购岛行为,从表面上看,似乎是日本右翼势力的购岛行为,但从国际法上看,却是关于领土有效取得的一个要件。但是日本的此项行为,都不具备拥有领土的实际效力。是日方自知理亏,通过这种方式,诱使中国实际上默认日本政府“实际有效管理”这些岛屿的行为。日本的上述行为遭到了中国政府和台湾地区的严重抗议。

  在独(竹)岛问题上,韩国也采取外交声明,派驻军队,同意其国民在岛上落户及开放独(竹)岛旅游等措施,强调时效取得的理论。〔28〕当然针对韩国的措施,日本也采取了外交抗议的形式来阻止韩国。〔29〕

  在这方面,中国可以借鉴韩国的做法,加强宣传力度,并且加大巡航,也通过民间保钓行动,以及中国渔民到钓鱼岛附近捕鱼等方式,破除日本想通过时效取得来侵占钓鱼岛列岛的行径。加强我国对钓鱼岛列岛的控制。

  (3)从适用日本无条件投降书还是《旧金山和约》之争论上

  条约必须遵守,是一项国际习惯法。国际条约只对条约签署国具有约束力,且当国家领土变更时,亦可以继承。

  中韩两国都主张,日本应该遵守《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1945年日本政府签署的无条件投降书。《开罗宣言》 、《波茨坦公告》 、《日本投降文书》 等条约明确规定日本应该归还窃取中国的领土。钓鱼列岛属于中国的固有领土,理应归还。而且这三个条约属于立法性或造法性的条约,相比于合同性或契约性的条约《旧金山和约》和《归还冲绳协定》具有优先适用的性质和功能。

  日本则主张《旧金山和约》是处分日本的最终协定,协定并未明确排除钓鱼岛和独(竹)岛。根据《归还冲绳协定》日本恢复对琉球群岛和大东诸岛的行政权,其中包括钓鱼岛。而针对韩国的主张,日本则表明军事占领区的归属权应以和平条约的方式确定,而不是由占领区司令官训令来确定。

  从这个方面的相似性,中韩可以对日本坚持认为《旧金山和约》作为其领土最终处分文件,共同反对。《波茨坦公告》明确指出日本侵占中国的领土必须归还中国,也明确指出保证韩国独立及日本在朝鲜半岛拥有的所有领土返还给朝鲜和韩国。对该条约的内容,中韩应该共同强调,包含台湾的附属岛屿钓鱼列岛以及属于朝鲜半岛一部分的独(竹)岛。共同反对日本以《旧金山和约》没有明确规定为由的言论。敦促日本遵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签订的无条件投降书、《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规定。

  (4)从禁止反言原则上

  禁止反言原则作为证据与司法推理的一部分,在国际法院领土争端中起了重要作用。〔30〕中日韩三国中,目前唯独日本国接受了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但做了保留规定。即第三方国家接受强制管辖权的,至少在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12个月之前提出,否则日本的承诺不适用于该第三国提出的案件。〔31〕对日韩独(竹)岛争议,日本曾于1954年9月24日,求助于国际法院,建议两国政府协商将争端交给国际法院裁决,但遭到了韩国政府的拒绝。此后日本在1963年一月提出日韩两国共有方案及1982年两国协商建立调停机构方案,都遭到韩方的反对。〔32〕

  韩国则始终主张独(竹)岛是韩国的固有领土,不存在任何争端,要防止日本通过提交国际法院,将独(竹)岛问题法律争端化的阴谋。

  而在中日钓鱼岛问题上,日本则一改其在独(竹)岛方面的主张,既不提出通过国际法院裁决来解决争端,也不接受中国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合作方案,反而采取韩国在独(竹)岛上采取的措施,即采取了不认为与中国就钓鱼岛问题存在主权争议的消极态度。〔33〕

  在这个问题上,中韩学者可以从国际法禁止反言原则这一方面,共同批判日本前后矛盾的行为。

  (5)从条约解释上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按照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但当“善意解释”不足以解释清楚条约含义时,参考条约产生的历史背景、起草过程、目标和宗旨等有关历史性的内容对条约及某一条款进行解释。因此,对于条约的解释,应该深入到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和缔约者的真实意图来解释。

  在日俄北方四岛问题上,日本坚持条约的历史解释方法,罗列诸多历史证据和史实,力图证明《雅尔达协定》中被转移主权的领土不包括北方四岛。但在中日钓鱼岛争端中就《马关条约》范围的解释上,日本则一律改用遵循条约的字面解释,不承认钓鱼岛作为台湾属岛一并返还给中国。

  对于条约解释方面,中国学者可以跟韩国学者相互交流经验,如果从政治方面,难以合作,可以在学术方面,增强交流,资料共享,更好地解决岛屿争端问题。

  2、在外交上

  在外交上,应该努力促使韩国的外交更加有利于我国钓鱼岛政策的实施。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鼓励韩国发挥在东北亚地区的协调作用

  目前韩国推行平衡外交战略。努力修复与中国因萨德问题导致的紧张关系,力促中日韩合作。尤其是韩国的很多外交导向会影响钓鱼岛问题。所以中韩应该加强对话和交流,尤其是对于美日韩的特殊关系,需要中国综合考虑,将韩国因素重视起来。尤其是韩国为了维护自身安全,强化韩日军事关系时,中国应该提前做好准备,合理应对。

  韩国在独(竹)岛问题的处理上,尤其是韩国政府在外交上的一些行为会给中国钓鱼岛问题造成影响。例如2012年李明博前总统访问独岛,不仅韩日争端升温,而且引发了钓鱼岛争端的激化。 

  在中日因钓鱼岛问题争端激化的情况下,力争韩国发挥应有的作用,积极促成中日韩合作对话,在这方面,韩国曾在中日矛盾激化的2012年力促中日韩FTA协商,探讨共同合作的可能,在今后,也力争韩国在外交上,合理地介入,更好地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中日钓鱼岛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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