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 
中国家庭因房价触发的“门当户对”
http://www.CRNTT.com   2020-05-05 11:43:21


 
  如何解决因房价高企而造成的不平等
  
  首先,很多人想到的是降低首付比例。如果首付比例相对低,房地产市场的进入门槛就低。那么还贷可能就会比支付首付成为更重要的考虑因素。这样,在婚姻市场上,可能就更多地按照夫妻之间的收入水平匹配,而不是按父母的财富水平匹配。那么代际之间不平等的链条就会一定程度上被切断。但是首付一旦降低,就难免有更多的钱流入房地产市场,从而引起房价的再次上涨。所以高首付一定程度上也能抑制房价增速,调低首付比例可能弊大于利。

  那么政策工具箱中是否还有手段可以改善婚姻市场的匹配模式呢?我们不妨直接从婚姻法的法条来思考这个问题。

  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颁布于2011年8月。一经颁布就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有不少社会学家和人口学家也纷纷撰文,表示对这一改革的关切。这其中,大部分是批评和忧虑。主要原因是学者们认为司法解释三伤害了妇女权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即便房产由其中一方的父母购买,该房产也被认为是双方共有资产,所以夫妻离婚时,婚姻内房产需要在双方之间平均分配。2011年8月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则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拥有房产的比例由购买时各自支付首付的比例决定。耶鲁大学的助理教授Emma Zang就撰文批评了这一改革的影响。因为房子在结婚时主要是男方提供的资产。男方负责在婚前购房或者是至少在婚前缴付首付,而女方更多地是婚后协助还款或者支付装修等费用。但不同于司法解释二,司法解释三在离婚时将婚前一方父母购房或支付首付的房产认定为一方的私有资产,而不会在夫妻间平分,这也让女方的装修和还贷的努力得不到法理上的足够支持。

  在上述论文中,我们将这一改革和高涨的房价结合起来,侧重分析这一改革对婚姻匹配的影响。假设夫妻双方在匹配过程中把融资买房当成重点考量的因素,如果离婚时平分房产,他们寻求财富水平高的家庭动机将更强。举例来说,如果首付由一方支付了九成,另一方只支付一成(可能由于家庭财富水平低所限),但是离婚的时候双方各得五成,那么即使房产价值增长再快,结婚时支付高额首付的一方也还是有可能会遭受财产的损失。这样,联合投资的可能性让婚姻双方都会更加谨慎地寻求“合伙人”,尽量找能够多投资的配偶,这一动机会加剧门当户对的匹配模式。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 


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网移动版 】 【打 印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社微信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