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切断腐败资产外流渠道
为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稳定,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反洗钱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自2015年开始,连续6年会同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开展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
数据显示,2019年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实施专项打击,共破获地下钱庄类重大案件44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200余名,捣毁犯罪窝点1100余个。
从2015年4月起,人民银行牵头开展的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赃款专项行动被纳入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部署的“天网行动”,由此可见,反洗钱对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具有重要意义。
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每人每年购买外汇的限额为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携带外币超过5000美元出境的,需申领《携带证》。故欲转移巨额资金出境,则必须通过地下钱庄或利用离岸公司进行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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