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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切断腐败资产外流渠道
http://www.CRNTT.com   2021-02-08 10:05:16


 

  涉腐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然而,我国“洗钱罪”判决数量畸低,且显着低于庞大的上游犯罪判决数量,无法对洗钱行为产生应有的惩治和震慑作用。

  《国家监察委员会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也提到,刑法关于洗钱罪的定罪标准偏高、范围过窄,对涉腐洗钱行为的惩处力度不足,加大了追赃难度。

  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刑法之前并未将“自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即腐败分子清洗本人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不在贪污贿赂犯罪外单独认定洗钱罪。

  “从洗钱罪的定义和司法实践案例看,洗钱罪的主体只能是提供资金账户或通过其他方式协助上游犯罪主体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的帮凶,而且是在实施上游犯罪后才约定协助的帮凶。”中国人民银行原反洗钱局局长(现条法司司长)刘宏华认为,换言之,洗钱罪的主体只能是事后协助上游犯罪主体洗钱的帮凶。如犯罪分子自己清洗本人贪污贿赂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只会以贪污贿赂罪名定罪,而不会对洗钱行为单独定罪。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条款进行了修改,将实施七类犯罪后的“自洗钱”明确为犯罪,同时完善有关洗钱行为方式,增加地下钱庄通过“支付”结算方式洗钱等。

  刑法修正案把“自洗钱”明确为犯罪,为国家有效预防、惩治洗钱违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赃提供充足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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