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2月27日电/据法制网报道,在被告人赵某等6人非法采矿案中,江苏法院加大对长江河道非法采砂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斩断“盗采、运输、销售”一条龙犯罪利益链条,让非法采砂的参与者都付出沉重代价……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10个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聚焦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最突出的水污染、尾矿库治理、非法采砂、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案件类型,涉及森林、湿地、湖泊、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李明义介绍说,案例还强调不同诉讼类型案件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责任方式,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惩处力度,全面展示了长江流域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工作成效。
承担增殖放流生态修复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长江夹江流域属于禁渔期、电鱼为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情况下,驾驶快艇,组成电捕工具在夹江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60余次,捕获野生鱼类900余斤并出售,获利9000元。经扬州市江都区渔政监督大队认定,李某使用的电捕工具属于规定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扬州市江都区长江夹江流域属于禁渔区。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审理中,江都区检察院与李某就生态环境修复达成和解协议:李某公开赔礼道歉,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十日内增殖放流价值2.5万元的鱼苗(已履行);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二年内再行增殖放流价值2.25万元的鱼苗。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李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已退缴违法所得,且采取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可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决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案发地位于四大家鱼种质资源区的长江流域扬州段,是鱼类的重要洄游通道,也是鱼类育肥产卵和越冬的最佳场所。李某电鱼的行为对自然水域的水生生物产生极大杀伤力,严重威胁生态资源和水环境,故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捕捞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李某仍需承担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责任,确保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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