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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放贷收息型受贿需把握三个重点
http://www.CRNTT.com   2024-10-23 14:39:28


 
  其二,审查双方地位的从属性。正常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朋友、亲戚、交易伙伴等平等主体之间,借贷协议系自愿协商达成。而以受贿为目的形成的“借贷”则不存在主体地位平等,出借方是国家工作人员,借款方通常是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下属或管理服务对象,受该国家工作人员的领导或者管理、监督、制约,借款方碍于上述关系,在与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借贷协议时明显处于被动地位。

  其三,审查谋利事项的依附性。贿款是利用职权谋利的对价,因此,要注重审查国家工作人员在“收息”前后是否利用职权为请托人提供了帮助或者作出过相关承诺,在收受“利息”与谋利事项之间是否存在权钱交易的因果联系。另外,根据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解释同样适用于放贷收息型受贿情形,如,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辖区企业负责人为求“不时之需”向其借款后非正常“付息”仍予接受,数额超过三万元的,也可构成受贿罪。

  其四,审查用款需求的真实性。放贷收息型受贿有一种情形,即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请托人无用款需求仍放贷给其以获取“利息”。因此,有必要审查请托人或其企业的财务状况、借贷资金的去向等,综合判断请托人是否有真实的用款需求。需要注意的是,审查时既不能以哪一方首先提出的借贷要求为依据,也不能以借贷协议记载的借款理由为依据,直接作出判断。如,虽然请托人首先提出借款,但其不一定是缺少资金,而是想借此方式变相给予贿款。

  其五,审查支付利息的合理性。放贷收息型受贿的另一种情形是,请托人支付超出正常水平的高额利息,变相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因此,查明支付的利息是否符合正常水平也很关键。在确定是否属于正常利息时,要依据请托人向他人同期借款的利率、当地民间借贷的一般利率及银行同期平均利率等综合判断,只有支付的利息与本金产生的正常收益严重不成比例的,才可认定为“高额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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