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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台胞台企在陆农林领域发展政策解读
http://www.CRNTT.com   2021-03-18 17:11:38


 
  第10条 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发展乡村特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休闲旅游等乡村产业,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大陆高度重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并就推进农村产业融合、支持创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等作出部署。有关部门推动设立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并给予政策支持;支持创建集标准原料基地、集约加工转化、区域主导产业、紧密利益联结于一体的农业产业强镇,打造乡村产业发展高地,示范带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大陆鼓励台胞台企积极参与乡村产业发展,参与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共同打造一批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有效载体和示范平台,助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产业兴旺,实现互利共赢。

  第11条 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重型农机、渔业装备、智慧农业、绿色投入品等领域的研发创新、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整合优势资源,创新运行机制,推动科研院校和企业等牵头,围绕基础性、产业性、区域性农业科技问题,建设了90个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和5个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平台效应初步显现。我们鼓励台胞台企积极参与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建设,与大陆科研院校、企业等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利益联结机制和协同协作机制;支持台胞台企在农业绿色投入品、智慧农业等方面开展布局与合作;利用科创中心提供的资源集聚、政策优惠、机制创新等优势,培育新兴高科技农业产业,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第12条 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托贫困地区生态资源禀赋优势,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旅游、木本油料等特色经济林、特色种养业等林草生态产业。

  关于参与生态保护修复。近年来,大陆启动了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台胞台企可通过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模式等方式同等参与造林、抚育、管护等生态保护修复任务;利用生态修复后林木等自然资源使用权或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获得收益;对植树造林等生态修复产生的碳汇等生态指标进行市场交易;通过公益模式,获得修复区域内具有宣传价值的冠名权、授予荣誉称号,提高影响力。

  关于参与生态旅游。在保护各类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台胞台企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划等要求,通过获得特许经营等方式,从事贫困地区生态旅游经营活动(有关申请特许经营的政策文件正在制定过程中)。我们鼓励台胞台企引进生态旅游先进理念和做法,积极打造以体验、健康、教育、运动、文化为主题的生态旅游产品,吸纳周边人口就业和开展人才培训等。

  关于参与林草生态产业。2020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草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 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鼓励促进相关领域发展。我们鼓励台胞台企投资建设木本油料经济林,特色种养殖基地,加工、冷链储运和营销企业。

  第13条 鼓励台资企业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法投资畜牧水产养殖业、苗种场等,同等享受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可投资水产品捕捞行业。

  关于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领域,是激励育种创新、促进林草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我们欢迎台胞台企积极参与植物新品种权的创造、保护与利用。符合条件的台胞台企,可登录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网站了解品种权申请流程及相关信息,依法依规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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