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全面落实台资企业“多证合一”。在“五证合一”的基础上,将19项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融合到营业执照上,不再要求台资企业提供关于整合证照事项的额外证明材料。(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八)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绍兴的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安居工程、旅游开发项目建设,同等适用相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旅委、市财政局)
(九)鼓励台资企业参与绍兴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投资创业。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专家学者积极参与绍兴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重点支持在乡村建设、生态农业、乡村休闲旅游等领域进行投资合作,参与乡村振兴实施项目策划、设计和建设,同等享受相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旅委、市农办)
(十)鼓励引导台资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将台资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平台,支持台资企业公平参与绍兴市的政府采购。(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共资源管委会办公室)
(十一)对参与教育、卫生、养老、农业和旅游等领域的项目、重大工业项目和重大商贸项目的台资企业,鼓励使用存量土地,确需选址在新增建设用地上的,其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予以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十二)加大台资项目用地支持力度,落实省对台资企业用地政策,对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的特别重大的制造业台资项目、龙头类台资项目、示范类台资项目,向省申请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的台资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台资企业,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十三)对符合绍兴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台商投资项目,可推行弹性年限出让,用地出让年限50年的起始价按评估价的80%确定,出让年限30年的起始价按50年评估价的60%确定,实行差别地价。(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十四)支持符合产业导向的台资企业按照规划开展技术改造,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批准使用原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用于生产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十五)符合条件的台资农业企业可与绍兴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在绍投资的台资林业企业可以申报国家级、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十六)支持在绍金融机构为台资企业提供专项授信,对符合绍兴产业导向的台资企业,在贷款利率、担保方式、合同签订等贷款条件上给予灵活、优惠的政策。(责任单位: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十七)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在绍设立分支机构,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鼓励台湾征信机构依照相关规定与绍兴市征信机构开展合作,为两岸同胞和企业提供征信服务。(责任单位:绍兴银监分局、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十八)鼓励符合条件的在绍台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新三板”和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支持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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